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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新乡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来源网络,仅供参考,今年,新乡市在棚户区改造中全面推行货币化安置,九大利好政策支持这一新政。据了解,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式主要采取直接货币补偿、政府以购代建、组织被征收人自主购房等三种方式。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不低于13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给被征收人,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发放。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每月不低于13元的标准发放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不足800元的,按照800元发放。一次性发放3个月。

房屋价值上浮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上浮10%给予货币补偿奖励;购新房奖励,选择货币补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在房屋价值上浮10%奖励的基础上,再按货币补偿款中用于购房款的10%的比例给予奖励;签约搬迁奖励,对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奖励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不低于150元的奖励(最低不少于10000元)。

保障子女教育:自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房屋划片区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教育部门应视同片内生源办理。

被征收人以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商品房后,可凭《购房合同》和《货币化安置证明》在商品住房所在片区,办理户口迁入和子女入学等手续。

此政策适用于红旗区、卫滨区、牧野区、凤泉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各县(市)、平原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可参照本意见执行或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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