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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发布时间:2023-11-05 01:04:3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5月17日

贵港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印发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保障办〔2015〕13号)和《关于落实全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任务的通知》(桂保障办〔2016〕4号)要求,为全面落实我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确保完成我市棚户区改造年度目标任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目的意义。

实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既可提高棚户区改造工作效率,缩短安置周期,降低过渡安置成本,减少政府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人力投入,又便于被征收人自行选购满足家庭功能需要的住房,达到“去库存”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目的。

(二)工作原则。

按照“政府主导、群众自愿、让利于民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推行货币化安置工作,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确保让更多的群众受益。

(三)安置范围和安置对象。

贵港市中心城区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2013-2017年)》项目且符合安置条件的房屋被征收人。

(四)工作目标。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不少于3000户。

二、安置方式

分三种方式:

第一种:直接货币补偿。

具体按《贵港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贵政发〔2014〕5号)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种:以购代建。

由市兴港公司根据《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以购代建筹集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贵政办通〔2015〕90号)的规定,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安置被征收人。

第三种:货币补偿与购房奖励相结合

对被征收人符合产权置换的部分,先按贵政发〔2014〕5号文件标准实施货币补偿,同时对被征收人在本方案实施期内购买存量商品住房进行奖励。

奖励金额按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可选择产权置换的面积及市本级上批次“以购代建”招标采购平均单价(3800元/?)确定[奖励金额=(3800元/??5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单价)×产权置换面积]。

三、实施时间

自本方案印发实施之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安置步骤

(一)货币补偿与购房奖励相结合方式安置。

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支付货币补偿款--->被征收人提供购买商品住房网签合同(合同签订后不能解除)及房地产市场监督部门证明--->支付购房奖励金额。

(二)以购代建筹集房源安置。

按《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以购代建筹集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贵政办通〔2015〕90号)规定执行,具体以市人民政府批复的采购方案为准。

五、职责分工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负责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负责确定各棚户区、市重点工程征拆改造范围;负责申请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资金预算管理,及时划拨各级改造补助资金等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

辖区政府:做好项目需要货币化安置改造户数统计,并行文请示市政府同意纳入堤路园棚改项目安置范围,与项目被征拆户签订堤路园征拆补偿协议;及时报送安置户信息情况;负责辖区内房屋搬迁工作;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棚户区改造工作;做好棚户区改造政策的宣传和解释,确保社会稳定等。

市兴港公司:负责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货币化安置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大货币化安置政策宣传,及时公布上批次以购代建平均单价。

(二)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源,合理确定购买价格,引导棚户区改造对象自主选购。

(三)通过完善服务、组织团购、减免收费等方式,降低购房成本,让百姓多得实惠。

(四)搭建协调服务平台,为被征收人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准确和畅通的房源信息渠道。

(五)强化货币化安置资金筹措。要加强与自治区国开行沟通对接,积极拓宽贷款使用渠道。要将货币化安置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积极争取中央和自治区资金补助。

(六)要进一步简化程序,加快释放公积金节余资金,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把公积金用足用活用好,助推货币化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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