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由广西桂林市阳朔县人民法院的消息称,由该院判决的张某等28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有10名被告人不服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4月下旬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该案由阳朔县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1月18日向该县法院依法提起公诉,同年12月14日至17日,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经审理查明,以张某、赵某(在逃)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07年至2008年以来,在阳朔县白沙镇以垄断白沙镇水果市场货运线路、收取保护费为主要手段敛财达470多万元,同时还利用10名两劳释放人员多次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并称霸一方,造成广大金桔收购商不敢私自配车发货、金桔销售价及金桔销量大幅度下跌的重大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10年1月27日,该县法院对28名被告人作出了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5万元,甘某、徐某等27名被告人也被判处12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4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
一审宣判后,张某等10名被告人不服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4月26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