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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退伍军人补贴政策政策及退伍军人安置条例全文

江苏退伍军人补贴政策,江苏退伍费什么时候发

按照民政部的部署,对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自2011年8月1日起发给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服役年限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1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范围是: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1、退伍军人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05〕18号文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

2、其他: 国务院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12条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征兵工作条例》第25条规定:“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有相应规定,如《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服现役。学生依照前款规定应征服现役的,原就读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学校可以酌情减免学费;本人申请调整专业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照顾,妥善解决。”

《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退役士兵在校入伍未完成学业的,退役后可以回原学校复学。不要求复学的,按本办法第14条的规定办理。复学的退役士兵,视为自谋职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记者从召开的全省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会议上获悉,2001年至2010年,江苏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率从15.5%提高到90.3%。今年江苏省将继续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并将在2013年统一城乡退役士兵经济补助金标准。

今年10月,全国人大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了《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江苏省民政厅厅长吴洪彪在会上介绍了安置改革的相关变化。

吴洪彪表示,此次改革将原来由地方政府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改为全军按规定标准发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中央目前确定的发放基本标准为服役每满一年,发给4500元。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部队领取退役金后,由地方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具体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来规定。

据介绍,最近省委、省政府已出台相关政策,对《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退役后选择自谋职业的城镇义务兵,由各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的标准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城镇退役士官可根据服役年限提高补助标准。

农村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由市、县(市)政府参照同等条件城镇退役士兵补助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2013年江苏全省将统一城乡退役士兵经济补助金标准。

此次还完善了扶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政策。对于退役士兵,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招收录用。

另外,今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还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高等教育院校的享受加分优惠。

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规定也明确了。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视同保险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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