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

河北残疾人补助政策与标准规定,残疾人退休年龄优惠政策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精神,逐步完善我省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现就我省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贴对象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河北省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河北省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体范围包括: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精神、智力及多重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等需要长期照顾的其他等级残疾人,逐步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二、补贴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5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条件的,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护理补贴。

有条件的地区可加大补贴力度,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

三、申领程序

(一)提交申请。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条件的残疾人,需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供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需有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3张近期免冠1寸彩色证件照,填写《河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河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以下统称为《审批表》)。

(二)村(居)委会核实。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实际情况的核实。符合条件的,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开栏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复印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初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有疑问的要进行入户调查,调查审核工作应在收到申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残联。

(四)复审。县(市、区)残联在收到申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借助残疾人证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复审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材料转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五)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审核,审核无误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并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残联登记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县(市、区)残联并告知原因。

(六)报县(市、区)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情况,分别填写《河北省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情况汇总表》、《河北省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情况汇总表》,并会同县(市、区)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四、年审制度

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半年审核制度。享受补贴的残疾人,应在每年1月和7月,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持残疾人证、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填写《河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格认证表》和《河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认证表》,办理继续享受补贴的审核手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通过认证的人员信息汇总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残联存档备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对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情况进行入户复查,形成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及时发放、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

五、户籍迁移

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残疾人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迁移的,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持残疾人证、户口簿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并通过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残联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转移手续,转出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残联将有关档案材料交于办理补贴转移手续人。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应持转移手续及有关档案到转入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档案移交,档案审核无误,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残联备案。

转出地自办理手续的次月起停止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转入地对档案资料核查无误,自转出地停发之月起发放。

六、资金筹集和发放

(一)资金筹集。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在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基础上,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各市、县政府按照不低于省定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标准和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市、县级财政要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按照当地符合保障条件的残疾人数和保障标准,及时足额安排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每年1月份,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民政、财政部门和残联将上一年度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人数、发放标准汇总报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和省残联。

(二)资金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监管办法,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探索实行凭据报销或政府购买服务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方式。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的次月起,停止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

1.户籍迁出本省的;

2.死亡的;

3.未进行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

4.被判刑的;

5.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参与组织各种形式赌博、卖淫、吸(贩)毒活动的;

6.应当停止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其他情形。

七、政策衔接

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残疾人是否享受有关福利政策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出具核实情况证明,并随附有关申请材料报县(市、区)残联。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套取等违规违纪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二)加强规范管理。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残联要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人员档案和资金发放档案。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有关证明材料统一归档,做到残疾人基本信息真实完整、审批手续完备。加强对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情况实时监测和动态管理。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和使用情况要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审议制度,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拨付事项应集体研究后方可拨付,会议记录归档备案。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本级残联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四)便民服务为本。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请办理要从方便残疾人的实际出发。村(居)委会要帮助有困难的残疾人及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村(居)委会应当上门办理。残疾人户籍发生转移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主动为申请人办理有关档案转移、转交手续;安排专人上门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办理年审登记手续。

(五)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及时了解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申请办理事项和程序。各级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解释工作,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建议,为残疾人办理相关手续创造便利。

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自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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