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

广州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积极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确保惠企政策措施落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财税优惠政策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1月27日

广州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财税优惠政策指引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棚户区改造力度,改善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确保惠企政策措施落实,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优惠政策内容
(一)财政资金扶持。改造项目纳入广东省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市、区政府可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 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华侨农场地区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13〕4 号)等规定,申请相关改造补贴,可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安排资金用于改造,并可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二)税费减免优惠。纳入广东省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可享受如下税费减免优惠:
1.《关于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收政策的通知》(穗财综〔2011〕116 号)规定,免征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对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3.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规定,按照配建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个人取得的棚户区改造补偿款及因改造重新购置安置住房的,可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 号)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5.企业用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可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的规定,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6.根据《关于切实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收政策的通知》(穗财综〔2011〕116 号)规定,对涉及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予以减免。
7.根据《关于停征我市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穗财综〔2014〕195号)规定,停征堤围防护费。
8.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大力支持,棚户区改造小区有线电视、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光纤、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政府或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项目按低限减半征收。
(三)改造项目融资。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通过政府启动、市场运作、各方共筹等多渠道筹措,在加大政府财政支持的同时,积极探索搭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可发行各类债券,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指导各项目主体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专项贷款。


二、申请优惠政策的程序
(一)财政补助资金申请程序。改造项目纳入广东省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单位向市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
(二)税收优惠政策办理程序。纳入广东省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由项目单位向主管税务部门(国税、地税)提出税费减免申请,主管税务部门按照税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国家、省关于棚户区改造的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办理税费减免手续。对于符合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条件的企业,由项目单位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说明材料。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减免程序。纳入广东省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由项目主体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征收部门提供政府有关部门立项文件(含批复同意纳入棚户区改造的相关确认文件),征收部门以批复文件为依据,按照政策规定办理免征手续。
(四)改造项目融资手续的办理。纳入广东省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融资的,各级政府确定采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模式实施相关项目后,授权确定购买主体。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124 号)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5〕215 号)的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如需直接确定供应商,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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