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

湘潭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棚户区改造规划(2013?2017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月23日

湘潭市棚户区改造规划(2013?2017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提高居住水平和质量,有效拉动投资和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是指导我市棚户区改造的基本依据,凡在2013?2017年实施的各类棚户区改造,均应符合本规划。
 第三条 规划期限:2013?2017年。
 第四条 规划范围: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含雨湖区、岳塘区、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湘潭县、湘乡市和韶山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工矿区;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垦区。


 第五条 规划依据
 (一)国务院及部委的政策文件
 1. 《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
 2. 《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
 3. 《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4. 《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
 5. 《关于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6号);
 6. 《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保〔2010〕58号);
 7. 《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
 8. 《关于做好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建保〔2013〕52号);
 9. 《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46号);
 10. 《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
 (二)省人民政府的政策文件
 11.《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11号);
 12.《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63号);
 13.《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53号);
 14.《湖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12〕111号);
 15.《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3〕84号);
 (三)湘潭市的政策文件
 16.《湘潭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
 17.《湘潭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18.《湘潭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
 19.《湘潭市房地产业第十二个五年发展规划》;
 20.《湘潭市“十二五”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11?2015年)》(潭政发〔2012〕7号);
 21.《湘潭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22. 《湘潭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潭政办发〔2010〕17号);
 23. 《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潭政发〔2013〕2号)。  
第二章 棚户区改造规划指导思想、原则和总体要求
 第六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和谐湘潭,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高居民居住水平为目标;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适应城镇化发展的需要,通过规划期内改造,使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第七条 规划原则
 ??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综合考虑我市今后五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各类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量力而行、尽力而为,逐步推进,先改造成片棚户区,再改造其他棚户区。
??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按照小户型、齐功能、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坚持整治与改造相结合,合理界定改造范围。对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加固、完善配套设施、环境综合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以及不可移动文物。
??完善配套,同步建设。坚持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第八条 总体要求:将棚户区改造与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城市旧城改造、园区建设、国有企业改造、“两型”社会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统筹规划,抢抓机遇,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各方积极性。未来5年,全力加快推进集中成片及零星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重点推进独立工矿棚户区、资源枯竭型及三线企业集中地的棚户区改造,逐步开展基础设施简陋、建筑密度大的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规划期内改造各类棚户区77275 户,到规划期末,全市国有工矿、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城区国有危旧直管公房改造基本完成;将棚户区改造成环境宜居、配套完善的新型居住区,提高居民生活居住水平,完善城市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第三章 棚户区改造的概念及现状
 第九条 棚户区的概念和改造内容。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安全隐患突出、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主要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国有垦区棚户区(危房)改造等4大类。
 (一)城市棚户区改造。城市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按照改造项目的规模、内容分类,包括集中成片棚户区、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城中村及旧住宅区整治改造。其中改造规模在50户以上为集中成片棚户区,50户以下为非集中成片棚户区(零星棚户区);“城中村”是指农村村落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农民转为居民后仍在原村落居住而演变成的居民区;“旧住宅区”是指房屋年久失修、配套设施缺损、环境脏乱差的住宅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工矿棚户区、城镇危旧房改造,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市、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界定城市棚户区具体改造范围。城市棚户区改造可采取拆除新建、改建(翻建)、扩建等多种方式。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指对位于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工矿企业(含煤矿)棚户区进行改造。
 (三)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是指对林场中破旧平房集中连片、泥草房和危房面积超过50%、基础设施不齐全、道路狭窄、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低收入家庭户数较多的居民点进行改造。
 (四)国有垦区棚户区(危房)改造。是指对国有垦区(含农场)内经鉴定为危房的居民住房进行改造。
 第十条 棚户区改造的现状
 (一)2010?2012年,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成效明显。到2012年底,全市共实施各类棚户区改造26308户,大量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的居住质量、居住环境得到显著改善,全市国有垦区危房和国有林场棚户区居民住房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
 1.城市棚户区改造:2010?2012年,全市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49个,共22255户。其中市本级实施项目26个,14207 户;县市实施项目23个,8048户。
 2.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2010?2012年,全市实施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9个,共3488户。其中市本级实施项目3个,1130户;县市实施项目6个,2358户。
 3.国有林场棚户区改造:2010?2012年,全市实施国有林场棚户区改造项目4个,共318户。其中市本级实施项目1个,77 户;县市实施项目3个,241户。
 4.国有垦区棚户区(危房)改造:2010?2012年,全市实施国有垦区棚户区(危房)改造项目1个,共247户。其中县市实施项目1个,247户。
 (二)2013?2017年,我市棚户区改造任务艰巨。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等规定,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市人民政府的统筹部署下,精心组织,通力协作,对全市各类棚户区改造需求进行了全面调查摸底,尤其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部门进行了重点调查摸底。通过摸底调查,到2012年底,我市仍有90755 户居民居住在棚户区,改造任务艰巨,其中主要任务为城市棚户区改造,共74620户,占改造总任务的 82.22%。其主要原因:一是历史古城老城区集中。湘潭是历史悠久的文化古城,有“小南京”“金湘潭”之称。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市拓展加速,当年的繁华之地成为今天的老城区,这些区域大多建筑密度大,房屋建设年代早、结构简易,居住功能不齐,安全和消防隐患突出,危旧房较多,亟待实施棚户区改造。二是老工业基地整体开发和改造滞后。湘潭作为老工业城市,全市目前共有国有大中型企业13个,三线企业11个,破产改制企业104个。大部分国有老企业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新挑战、新要求,经济效益日渐滑坡,这些老企业、厂矿内仍存有大量低矮、潮湿的平房,房屋使用年限久、质量差,片区内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环境卫生状况差,急需实施棚户区改造。三是“两型社会”建设与城镇化发展带来新需求。近年来,我市“两型社会”建设纵深推进,城镇化发展步伐加快,形成了一部分城中村须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以提高城市的整体承载能力,增强发展后劲。
 (三)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机遇与挑战并存。机遇方面:一是国、省的政策和资金支持是推进棚户区改造的强大支撑。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棚户区改造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和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优惠政策;同时逐年增加了对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对各地全面加快棚户区改造产生巨大的推动力。二是棚户区居民、企业及社会各界参与支持棚户区改造的积极性逐年提高,成为推进棚户区改造的强大动力。一大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成功实施,不仅较好地改善了民生,而且拉动了内需,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一批棚改大项目的实施,提升了城市品位,充分调动了广大棚户区居民、企业及社会支持、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积极性。三是健全的工作机制和完善的工作制度是推进棚户区改造的助推力。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棚户区改造工作,建立了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同时积极探索构建棚户区改造、运行与管理机制,工作合力日益增强。挑战方面:一是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难度大。棚户区居民收入低,情况复杂、矛盾多,征收推进难是棚户区改造项目面临的首要困难。二是棚户区改造筹资压力大。棚户区改造项目大多是老城区,建筑密度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大,资金需求量大,融资压力大。三是棚户区改造配套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项目运作机制和模式有待进一步探索创新。
第四章  棚户区改造规划目标和任务
 第十一条 总体目标
 规划期内,我市计划改造各类棚户区7.72万户,717.08万平方米。其中市本级改造各类棚户区5.29万户,555.59万平方米;县市改造各类棚户区2.43万户,161.49万平方米。
 第十二条 规划期内各类棚户区改造结构目标
 1.城市棚户区改造:完成城市棚户区改造6.13万套(户),638.12万平方米。
 2.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完成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1.55万套(户),77.32万平方米。
 3.国有垦区棚户区(危房)改造:完成国有垦区棚户区(危房)改造477套(户),1.64万平方米。
 第十三条 年度目标
 1.2013年,全市完成各类棚户区改造共6658套(户)。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5660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878户;国有垦区棚户区(危房)改造120套(户)。
 2.,全市完成各类棚户区改造共14086套(户)。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9954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3775户;国有垦区棚户区(危房)改造357套(户)。
 3.2015年,全市完成各类棚户区改造共20832套(户)。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17527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3305户。
 4.,全市完成各类棚户区改造共19465套(户)。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14765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4700户。
 5.2017年,全市完成各类棚户区改造共16234套(户)。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13369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2865户。
 第十四条 区域目标
 1.市本级。规划期内完成各类棚户区改造共5.29万套(户),建筑面积约555.59万平方米。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4.36万套(雨湖区为2.95万套,岳塘区为1.23万套,昭山示范区0.14万套,高新区为0.04万套);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0.93万套(雨湖区为0.43万套,岳塘区为0.3万套,昭山示范区0.2万套)。
  2.湘潭县。规划期内完成各类棚户区改造共1.21万套(户),建筑面积约85.33万平方米。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0.81万套;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0.4万套。
 3.湘乡市。规划期内完成各类棚户区改造共0.78万套(户),建筑面积约35.93万平方米。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0.52万套;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0.21万套;国有垦区棚户区(危房)改造0.05万户。
 4.韶山市。规划期内完成各类棚户区改造共0.44万套(户),建筑面积约40.23万平方米。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0.44万套。
第五章 棚户区改造规划布局
 第十五条 空间布局原则和要求
 (一)空间布局原则。规划期内实施的所有市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须列入本规划的总体计划内;应当符合《湘潭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湘潭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规定和要求。其中2013?2015年实施的项目还应符合《湘潭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有关要求和规定。
 (二)空间布局要求。
 1. 顺应城市空间拓展和城市建设的新要求。统筹新旧城区协调发展,兼顾中心城区功能调整优化,促进城市外延发展。
 2. 强化道路交通引导作用。结合市区道路建设计划及城际铁路建设安排,优先选择干道沿线地块,带动城市新区的开发建设,便于项目实施。
 3. 综合考虑就业与居住均衡发展。根据各片区的功能定位,结合产业布局和人口结构,综合考虑就业与居住的均衡发展需求。
 4. 秉承集约节约用地发展方式。着力强化城市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的统筹配置建设,促进社会公平、和谐、持续发展。
 第十六条 优化规划布局
 1.棚户区改造的空间布局重点。根据调查摸底结果,结合实际,规划期内,市城区将重点推进21个片区的棚户区改造。河西地区:广场、雨湖云塘、火车站、城正平政中山窑湾、砂子岭许家铺、鹤岭、楠竹山、经开区、昭潭乡、长城乡、护潭乡、先锋乡等12大片区。河东地区:东坪、宝塔、下摄司、湘机、湘钢、双马、板塘、竹埠港、易家湾等9大片区。
 2.安置房建设的空间布局。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以普通商品房为主,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适当配建保障性住房;实行原地建设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对安置房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在城镇规划区内应按照“大分散、小集中,分区域、均衡分布”的原则进行布局。安置房建设具体地块由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单位报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批准后确定。
 第十七条 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规划建设相应的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各级人民政府要拓宽融资渠道,加大投入力度,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竣工交付进度。
 第六章 棚户区改造实施和安置补偿 
 第十八条 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对配套基础设施严重落后,危旧房集中,安全隐患、脏乱差现象突出,与新型城市发展形象严重不相符的集中成片区域,支持国有投融资平台实施改造工作;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所属范围内的棚户区,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动实施改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注重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征收补偿政策。棚户区改造实行货币补偿与实物安置相结合,鼓励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补偿,属于集体土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单位要认真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3〕84号),属于国有土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潭政发〔2013〕2号),严格按政策落实安置补偿,依法维护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但符合当地保障性住房申报条件的棚户区居民,可通过提供租赁型保障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也可根据公共财政实际能力,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通过保障性住房安置被征收人的,需及时向同级住房保障部门按年度申报保障性住房配建或配租计划。
 第二十条 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健全项目信息公开制度。项目责任人对住房质量负终身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相应责任,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积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第二十一条 公平配租配售安置住房。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政策依程序制定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全方位全过程及时公开安置住房的分配条件、原则、过程、结果,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确保棚户区居民合理安置。 
第七章 棚户区改造用地需求
 第二十二条 棚户区改造占地总规模
 规划期内各类棚户区改造占地总规模为1397.88公顷。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为1264.8公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为129.51公顷;国有垦区棚户区(危房)改造为3.57公顷。
 第二十三条 安置房建设用地需求
 (一)安置房建设用地总需求。规划期内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用地总需求为151.02公顷。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为79.48公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为65.04公顷;国有垦区棚户区(危房)改造为6.5公顷。
 (二)安置房建设用地区域需求。
 市城区:规划期内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用地总需求为103.87公顷,其中雨湖区为69.67公顷;岳塘区为14.4公顷;昭山示范区19.8公顷。
 湘潭县:规划期内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用地总需求为21.74公顷。
 湘乡市:规划期内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用地总需求为24.61公顷。
 韶山市:规划期内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用地总需求为0.8公顷。
 (三)安置房建设用地年度需求。
 2013年,全市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用地总需求为18.84公顷。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为13.01公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为5公顷;国有垦区棚户区(危房)改造为0.83公顷。
 ,全市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用地总需求为34.98公顷。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为12.55公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为16.76公顷;国有垦区棚户区(危房)改造为5.67公顷。
 2015年,全市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用地总需求为42.33公顷。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为29.05公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为13.28公顷。
 ,全市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用地总需求为32.98公顷。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为14.17公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为18.81公顷。
 2017年,全市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用地总需求为21.89公顷。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为10.7公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为11.19公顷。
 第二十四条 建设用地供应措施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并予以优先安排,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以及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对配建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实行有偿使用。
 第八章 棚户区改造投资概算
 第二十五条 投资总概算
 规划期内,全市各类棚户区改造投资总概算为366.56亿元。其中市城区为300.81亿元(雨湖区为212.3亿元,岳塘区为71.46亿元,昭山示范区为14.74亿元,高新区为2.31亿元);湘潭县为35.74亿元;湘乡市为13.55亿元;韶山市为16.46亿元。
 第二十六条 规划期内资金需求结构
 城市棚户区改造投资总概算为335.87亿元;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投资总概算为30.12亿元;国有垦区棚户区(危房)改造投资总概算为0.57亿元。
 第二十七条 年度资金需求
 2013年,全市各类棚户区改造投资总概算为22.63亿元,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为21.54亿元;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为0.95亿元;国有垦区棚户区(危房)改造为0.14亿元。
 ,全市各类棚户区改造投资总概算为65.1亿元,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为57.58亿元;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为7.09亿元;国有垦区棚户区(危房)改造为0.43亿元。
 2015年,全市各类棚户区改造投资总概算为106.93亿元,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为99.4亿元;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为7.53亿元。
 ,全市各类棚户区改造投资总概算为87.94亿元,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为78.79亿元;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为9.15亿元。
 2017年,全市各类棚户区改造投资总概算为83.96亿元,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为78.55亿元;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为5.41亿元。
 第二十八条 资金筹集渠道
 1. 国、省补助资金。要积极争取国、省财政支持,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和省财政的专项补助资金。
 2. 市、县市区财政资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
 3. 信贷资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棚户区改造投融资平台和贷款还款保障机制,用好用活用足金融政策,积极吸引信贷资金支持。
 4. 民间资本。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根据棚户区改造任务安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
 5. 企业债券。符合规定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6.企业投入改造的资金。鼓励企业出资参与棚户区改造,加大改造投入。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7. 棚户区居民自筹资金。充分调动棚户区居民积极性,积极参与改造,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加强组织领导,分级落实责任。按照统筹规划的原则,棚户区改造工作实行“统一政策、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是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政策制定、计划管理、宏观指导和监督考核;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具体工作责任和措施,依法依规安置补偿,扎实做好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工作,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分配补偿到位。要充分发挥市、县市区两级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加强统一调度、业务指导和督查督办。各县市区要按照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际需要,健全棚户区改造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 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工作协调。各级人民政府要明确棚户区改造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建立部门协调、配合联动的长效工作机制。市、县市区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通力配合,形成强大工作合力,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房产部门负责收集全市各类棚户区改造相关数据,制定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指导、监督城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工作;发改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与组织、指导、监督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管理工作;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林业棚户区改造管理工作;农业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国有垦区棚户区(危房)改造管理工作;城乡规划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用地的选址、规划审查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保障棚户区安置房建设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棚户区安置房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管;财政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各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管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做好配合支持工作。
 第三十一条 落实目标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每年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将棚户区改造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地、各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责任管理体系,并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定期对县市区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严禁企事业单位借棚户区改造政策建设福利性住房。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部门和单位,要对单位的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进行整改。
 第三十二条 落实优惠政策,加强政策保障。
 1. 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的资金补助,采取加大银行信贷支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扩大债券融资,企业和群众自筹等方式筹集资金。
 2. 切实保障安置房建设用地供应。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要列入当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单列申报、优先全额保障,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3. 严格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有财政拨款的执收单位,按价格部门规定标准的低限减半征收,具体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63号)规定执行。落实好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对棚户区改造中的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的规定执行。将优惠范围由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扩大到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气、网络、电视、电话及供电等配套工程建设费用按实际成本收取,施工供电、供水管网由供电、供水企业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工程成本价收取管、线接入工程建设费用。
 第三十三条 强化运营维护,完善后续管理。全面加强安置住房后续管理,将棚户区安置房的综合性社会事务管理工作纳入社区统一管理,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引入市场手段和竞争机制,实行服务外包、购买服务、社会化的物业管理、做好安置住房的运营和维护,确保居民安居乐业。
 第三十四条 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舆论引导。将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情况、安置房源等信息纳入住房保障信息管理平台,加强对项目建设的实时动态管理,实现棚户区改造工作信息化管理。加强信息公开,引导社会舆论,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尊重群众意愿,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参与改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5.doc
1.湘潭市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汇总表
2.湘潭市2013-2017年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年度计划表
3.湘潭市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年度规划表
4.湘潭市2013-2017年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年度规划表
5.湘潭市2013-2017年国有垦区棚户区(危房)改造项目年度规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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