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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及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

来源网络,仅供参考,2月18日,武汉市法制办公布《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修改征求意见稿)》,在其官网上向社会征求意见。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和武汉人利益息息相关,武汉房屋征收工作如何开展,怎么保障武汉人的利益?下面细细分析新规定有哪些变化↓↓

房屋征收有九大变化

  01
补偿的保底政策条件放宽

现《办法》??征收个人住宅或者公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涉及到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按照30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偿: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

未享受房改政策或者住房保障政策;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及配偶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另无产权住宅房屋或者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

新《办法》??征收个人住宅,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涉及到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的,按照30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偿。取消了现《办法》中要求的其他条件。

  02
涉及旧城区改建要征求公众意见

现《办法》??房屋征收涉及旧城区改建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房管、建设等部门就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情况进行论证。

新《办法》??房屋征收涉及旧城区改建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房管、建设等部门就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情况进行认定,并公布认定结果,征求公众意见,经确定为危房集中或者基础设施落后的,方可实施旧城区改建。

03
未经登记建筑统一由市政府处理

现《办法》??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具体办法,由各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新《办法》??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原《办法》施行两年多以来,区人民政府大多未制定相应办法,导致每个征收项目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标准不尽一致,因此而产生的争议较多。为此,不少区政府建议由市政府制定具体办法,将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标准统一。

  04
房屋征收部门要测算补偿费用

现《办法》??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布。

新《办法》??除上述以外,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对征收补偿费用进行测算。

  05
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地方变了

现《办法》??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征收补偿协议或者征收补偿决定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新《办法》??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根据征收补偿协议或者征收补偿决定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06
房屋面积、用途、权属认定有变化

现《办法》??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标注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新《办法》??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记载或者记载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07
房屋征收工作费统一标准

现《办法》??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接受委托可以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工作费用,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新《办法》??除上述以外,工作费用列入征收成本,具体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由于现《办法》未明确工作费用的具体标准,在实际操作中,不同区或者同一区不同项目的工作费用标准往往不一致。新《办法》专门增加规定,统一规范征收实施单位工作费用标准。

  08
征收的工作人员再无需考核、持证

现《办法》??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考核,征收工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新《办法》??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

目前,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是行政机关简政放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一种必然趋势,现《办法》关于征收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的规定也没有依据,因此,这次修改取消了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考核及持证上岗的要求。

09
决定的公告期与生效期有要求

现《办法》??市或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期限等事项。

新《办法》??市或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七日内应当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期限等事项。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这次为什么要修改?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早在2013年1月10日起实施,但随着近几年,社会各界特别是被征收人对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又提出了一些新要求。为了与《省办法》保持一致,武汉市对现《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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