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

广西黄标车淘汰报废补贴政策,广西黄标车限行区域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商务厅《2015-2017年鼓励提前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奖励补贴指导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1日

2015?2017年鼓励提前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奖励补贴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厅 财政厅 商务厅

为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持续推进我区机动车污染减排,鼓励和指导各市推行黄标车和老旧车提前淘汰补贴,明确自治区本级资金奖励规程,制定本意见。

一、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政策鼓励、属地管理原则,严格管理、规范运作、量力而行、便民高效开展黄标车和老旧车提前淘汰工作。奖励补贴资金由自治区、市两级共担。

二、补贴范围与条件

本意见所称的补贴范围与条件,是指适用于自治区奖励资金年终核算的机动车类型及判定条件。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调整本辖区补贴范围。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机动车,适用本意见。

1.报废拆解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

2.注册登记时间为2003年12月31日以前的汽油车,以及2009年12月31日以前的柴油车;

3.距机动车强制报废使用年限1年以上(不含1年);

4.注册登记证符合属地管理条件,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5.非营运车辆;

6.非因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人为故意损毁等导致报废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机动车,不适用本意见。

1.在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被公安部门强制注销的机动车;

2.各级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由财政资金支付购买的机动车;

3.符合国家老旧汽车更新补贴政策车型的机动车;

4.距机动车强制报废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

5.不符合属地管理条件的机动车;

6.营运车辆。

  三、补贴标准

各市应以本意见的奖励补贴参考标准为基础,结合实际制定地方补贴标准,实施“分阶段、差别化”补贴,突出“早淘汰多补贴”的原则,充分调动车主积极性。

四、申办程序

各市可参考以下办理流程,细化地方办理程序,突出“一站式”便民原则。

(一)报废回收及注销。车主依照公安机关机动车注销登记程序,携带相关材料将车辆交售至所在属地内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为车主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公安交管部门根据车主提供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办理注销手续,并为车主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报废补贴申请。车主携带相关材料至所在设区市的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受理窗口办理补贴申请。受理窗口对车主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现场审核,符合淘汰补贴条件的填写并打印《广西黄标车和老旧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并向车主示明审核结果,车主签名确认,单位代办人员需加盖单位公章。

各县(市)车主申办补贴的,统一到设区市的受理窗口办理。

(三)补贴金拨付。受理窗口在《广西黄标车和老旧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上加盖商务部门公章,申请表一式四份,分别留商务、环保、财政部门及原机动车所有人存查。车主返回等待资金拨付入账。由相关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相关办法拨付资金。各县(市)车主补贴资金由所在设区市本级财政承担。

五、提前淘汰补贴申请材料

(一)《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复印件3份;

(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复印件3份;

(三)《广西黄标车和老旧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原件4份(受理窗口现场打印,车主签字确认,单位代办人员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核对完毕退还办理人。复印件3套分别留商务、财政、环保部门存查。

六、受理窗口设置

(一)受理窗口设置原则。

各市依托原有市级老旧车更新补贴商务部门受理窗口,满足“一站式”便民原则。

(二)受理窗口职责。

各市受理窗口实施属地管理,不开展跨设区市属地申办业务。具体业务职责有:核实《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等材料真实性;填写并打印《广西黄标车和老旧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告知办理人审核结果;负责核拨补贴资金。

七、监督管理

严格执行《2015-2017年广西鼓励提前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资金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

黄标车、老旧车所有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采取虚假、冒领、贿赂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补贴资金全额追回,并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对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徇私舞弊,违规发放补贴的,由各级纪检部门查办;触犯刑法的,由检察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

(一)本意见实施后涉及的具体问题,由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商务厅、公安厅等部门负责解释。

(二)各市应参考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地方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补贴实施细则,并于2015年7月1日前报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商务厅、公安厅备案。

(三)本意见及各市补贴实施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17年12月31日结束。自治区财政奖励资金下达期限,以自治区完成各市上年度材料审核及资金下达实际时间为准。

附件:1.广西鼓励提前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奖励补贴参考标准.doc

2.申办程序参考流程图.doc

3.广西黄标车和老旧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doc

4.广西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质单位信息表.doc

5.2015?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提前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奖励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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