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

遵义市黄标车淘汰报废补贴政策,遵义市黄标车限行区域

遵义市黄标车淘汰报废补贴还没出台,下面为大家介绍以往的政策,以供大家参考。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11月1日

遵义市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

为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4]13号)文件工作要求,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确保完成《2014-2015年贵州省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确定的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按照“政府鼓励、部门协作、市场引导、金融参与”的原则,对非营运类高污染车辆“鼓励更新、限制使用”,对营运类高污染车辆“按期报废、强化监管”, 采取综合措施,加强部门协调,完善配套政策,严格落实责任,促进大气质量改善,推动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4]13号)工作要求,各地要通过采取划定限行区域、经济补偿的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到2015年底,基本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底,全省范围基本淘汰黄标车。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2015年贵州省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4〕34号)文件要求,我市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任务为10100辆。

二、主要职责及分工

为完成全市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任务,现将各有关单位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市商务局:负责制定我市黄标车和老旧车提前淘汰激励政策;监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做好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的报废、回收、拆解工作;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与淘汰黄标车的一致性,配合相关部门审核、发放符合政府补贴条件的黄标车、老旧车补贴资金工作。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根据淘汰计划,制定年度各县(区、市)淘汰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目标;负责制定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机动车排放标志;负责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组织实施黄标车路检路查执法和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车辆上路行驶及未进行注销的执法力度,做到发现一辆,查扣一辆,处理一辆,并联合环保等部门开展黄标车和老旧车等高污染车辆的集中整治行动,逐步推进使用电子警察开展黄标车和老旧车非现场执法工作;对2013年5月1日起,达到连续3个检验周期未参检,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或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严格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强制报废;对符合强制报废标准的黄标车,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不予办理机动车所有人的相关业务,并发布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公告期满仍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予以强制注销。

市环保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严格落实汽车淘汰更新制度,杜绝冒领、骗领补贴资金现象的发生。监督审核车辆环保标志和新车环保目录;负责“黄标车”的认定,建立黄标车信息台账,加大黄标车检测频次,协调各部门汇总统计黄标车数量、状态和流向,定期向市政府报告黄标车淘汰进展情况;对报废机动车拆解处理企业实施环境监管。

市财政局:负责配合各部门、单位积极争取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的上级补助资金;负责补贴和奖励资金的落实、拨付和监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开展营运黄标车清理整顿行动,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得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并联合环保部门对出租车、公交车进行重点检查,每年集中检查2次;牵头负责相关清洁能源汽车的推广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加强机动车安全、环保检测机构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监管,整顿违规检验机构,避免检测流于形式。对不符合计量认证评审准则及实验室相关规范要求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逐步建立机动车安全、环保检测机构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常态化监管机制。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规划清洁能源汽车配套加气站、充电桩等设施的布点。

市物资(集团)回收公司:接受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的指导,负责协助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报废相关工作的实施,具体衔接各服务受理点受理汽车报废和补贴(奖励)资金申请,指导车主办理补贴(奖励)资金申请和资金发放;对《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有效性,以及车主提交的《补贴资金申请表》等有关材料进行初审与归集、整理和报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地要加强政策引导,及时出台黄标车和老旧车提前淘汰激励政策;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划定黄标车限行和禁行区域;要尽快制定淘汰计划,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目标如期实现。

三、保障措施

(一)严格任务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工作负总责,要制定淘汰计划,出台相应措施,将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考核。

(二)健全工作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质监局等单位参加,建立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并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及时解决发现的突出问题;每月调度一次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进展情况,对进度滞后的县(市、区)进行通报。要在内完成重点区域黄标车信息数据库建设,尽快建成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和各部门机动车信息定期交换制度。

(三)坚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带头引导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一是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商务局参加,全面统计我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中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的数量;二是由党政机关带头,率先对公务用车中的黄标车和老旧车辆进行淘汰;三是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车辆该报废而未按规定报废的,不予办理该单位的其他机动车注册登记,对客货运公司的车辆该报废而未按规定报废的,不予办理该公司的其他机动车注册登记,对个人名下所有的车辆该报废而未按规定报废的,不予办理该所有人的其他机动车注册登记。

(四)加强宣传动员。通过新闻媒体、社会宣传、户外广告等多种形式,及时宣传各地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广泛宣传黄标车高污染、高排放的危害性,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争取广大车主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有效防范和化解矛盾风险,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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