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

广东省7月1日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广东省人民政府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有关规定,就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实施方案向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备案,经审核,予以备案。广东省(不含深圳)自7月1日起,按上述公告规定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实施口岸】

广东省此次实施的口岸包括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口岸、南沙港客运口岸、珠海九洲港客运口岸,今后再逐步扩大到其他口岸。

【政策内容和退税流程】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是指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退还增值税。退税对象包括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其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退税物品尚未启用和消费、离境日离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者随行李托运出境的商品可退税。

退税物品不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禁止、限制出境物品;

2.退税商店销售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物品;

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物品。退税物品的退税率为11%,但退税代理机构需要收取2%手续费,也就是说,境外旅客在退税商店购物后,可按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9%的比例金额申请退税。

境外旅客申办离境退税按以下流程办理:购买退税物品→向退税商店索取《离境退税申请单》→离境时提供退税物品和相关资料向海关申报→海关验核、签章→在口岸办理离境手续的隔离区向退税代理机构申请退税→办理领取退税款手续(其中退税额超过1万元的,以银行转账方式退税)。

【退税商店和退税代理机构】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经省国税局备案后即可成为退税商店。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

(三)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四)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五)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省国税局此前已经公开发布公告征集退税商店和退税代理机构,并将在实施启动前统一发布。

【新闻背景】

广东商贸、旅游业历来比较发达,蕴含丰厚的历史文化旅游资源,地方特色商品非常丰富,广州、珠海一些城市更是商业与文化旅游融合发展。

广东是全国入境旅游人数最多的省份,据统计,2015年广东各口岸入境旅游人数1.05亿元人次,占到全国78.5%,其中 ,外国人 660.42万人次,占到全国的25.4%;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 9856.74万人次,占到全国的91.4%。实施境外旅客离境退税政策是中国(广东)自贸试验区的政策内容之一,是扩大开放、促进旅游服务与国际接轨的重要举措。

在广东实施境外旅游离境退税政策,可以发挥税收政策鼓励旅游消费购物的积极引导作用,吸引更多的境外游客到广东旅游消费,提升广东作为国际旅游目的地的影响力;有利于融入“一带一路”发展战略,促进广东特色商贸发展,传播广东深厚的历史文化;通过完善出入境口岸和服务环境建设,提升对外开放水平,激发区域经济活力,加快自贸试验区建设,树立广东对外开放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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