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

上海病假工资规定计算方法

上海病假工资规定计算方法

上海病假工资计算公式:

月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什么是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最早的规定源于195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根据这两个文件,职工的病假待遇分为两个阶段,一是6个月内的,根据本企业工龄规定一定的工资标准,即病假工资;超过6个月的,发放疾病救济费。这两项都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可见,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都是职工在生病、非因工负伤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依法享有的带薪休假的权利,由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支付。

两者的主要区别是: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该向其支付病假工资;医疗期限超过6个月时,病假工资停发,改由企业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

后来劳动部在1994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对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的最低限作了规定。此外国家没有再出台新的规定。各地方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不同标准。

病假工资怎么计算?

纵观各地关于病假工资的立法,主要有3种模式:

模式一:根据职工的工龄和工资,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

采用这一模式的,主要以上海为代表。病假工资的计算公式为:病假工资基数×计算系数×病假日。

模式二:根据职工的工资,按一定比例支付

采用这种模式的主要是深圳市。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支付员工病假期间工资。这一规定不再以6个月为界限区分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费待遇。

模式三: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支付

采用这种模式的主要以北京、江苏为代表。

3种模式各有千秋,但有一个方面是相同的,那就是,都规定了病假工资的“最低标准”。其依据来源于《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这里可能大家会有一个疑惑,为什么病假工资可以按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这是因为,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而获得最低工资保障的条件,一是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工作;二是履行了劳动义务。员工患病住院,显然不可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的劳动义务,因而,企业可以不按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另外,需注意无论哪种模式,病假工资都应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患病住院治疗未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的员工,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保护,但应以最低工资标准为依据发放工资报酬。

上海的病假工资计算

上面我们讲到,上海地区病假工资计算的基本公式为病假工资=病假工资基数×计算系数×病假日。可见,影响病假工资计算的主要是病假工资基数和病假工资系数两部分。现行法律正是通过对这两个部分计算标准的界定,把病假待遇打了两次折扣,使其低于正常工资待遇。

第一次折扣:病假工资基数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计算病假工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可见,病假工资计算基数并非最低工资标准,更非最低工资的80%,而是《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的三个原则,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另外,根据上海市高院《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应按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来确定;如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对加班工资的基数,可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确定。如工资系打包支付,或双方形式上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明显不合常理,或有证据可以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归入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中,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计算目的的,可参考实际收入×70%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上面的法条比较拗口,之前,大家的理解都是上海市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并非如部分企业认为的是正常工资的70%,而应当是企业与员工约定的正常工资。

但是,最新的上海高院内部劳动案件审理纪要明确:劳动合同或双方签订的其他协议对病假工资计算基数有约定的,可按双方约定的数额来确定病假工资计算基数。但该约定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正常出勤工资×70%的标准(该正常出勤工资应理解为劳动者正常出勤即可获得的可预期收入,不包括一次性或临时性收入);双方未约定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上述正常出勤工资×70%的标准来确定。

第二次折扣:病假工资系数

计算病假工资时,病假工资基数确定后还要确定病假工资系数。

上面我们提到,当劳动者连续休假在六个月以内的,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的劳动待遇称为病假工资,当劳动者连续休假超过六个月的,用人单位停发病假工资,按照法定标准支付的病假待遇称为疾病救济费。

疾病休假工资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疾病救济费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另外,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每月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需注意,本企业平均工资是指上一年度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除以上一年度全部职工的平均人数,再除以12。这里上一年度为自然年度。所谓“封顶线”,是指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3月31日刚刚调整过的上海市2015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451元。


大家都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