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办理《居住证》
执行依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4号)
申领条件: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我市居住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办理材料:流动人口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等材料、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申报地点: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办理流程:申办人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居住证,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查验手续合格的报居住地县(区)公安(分)局签发制证。
办证时限: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