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条件
城镇居民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报销比例:
在职本地就医三级医院报销比例82%,在职本地就医二级医院报销比例82%,在职本地就医一级医院报销比例92%;
在职转外住院:报销比例80%,急诊报销80%;
退休本地就医三级医院报销比例87%,在职本地就医二级医院报销比例92%,在职本地就医一级医院报销比例97%;
退休外住院:85%。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50元;
报销比例:门诊就医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门诊统筹基金按40%支付。
城镇职工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年度内初次住院,一级以下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400元;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500元;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700元。精神病、肺结核、传染性肝炎住院不设起付标准。
住院次数起付标准:参保职工年度内二次或二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按医疗机构等级减半。
其他起付标准:经批准转往外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异地急诊住院起付标准为700元。
报销比例:
在职员工: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住院的,个人负担比例为8%;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个人负担比例为13%;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个人负担比例为18%;
退休员工: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住院的,个人负担比例为3%;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个人负担比例为8%;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个人负担比例为13%。
其他比例:转往外地就医的,负担比例为20%;异地急诊住院的负担比例为20%。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不设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有门诊统筹基金按55%予以报销。
办理材料
下列情况不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1)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的;
(2)未经批准在外地就医、购药的;
(3)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犯罪、自残发生的医疗费;
(4)交通事故应由他人承担赔付责任的医疗费;
(5)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
(6)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
办理流程
《医疗证》、IC卡、收据及相关病历等材料。
报销比例
持上述相关材料到当地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办理地址
营口各区县市的医疗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