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比例
城镇职工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根据医疗机构的类别和等级分别定为: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及以下医院300元。
住院次数起付标准:住院次数依次减半,最低不能低于200元。
报销比例:
符合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
超过起付标准至5000元的部分,个人负担2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个人负担16%;10000元至20000元部分,个人负担14%;20000元至80000元部分,个人负担10%。
注:80000元以上部分,由救助基金给予补助;起付标准至20000元部分的,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比例按在职职工的标准下调40%。
转外住院:个人自负10%后,再按市内住院报销比例执行。
居外住院:个人自负5%后,再按市内最高等级医院住院标准结算。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1、门诊大病
2、门诊慢性病
城镇居民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一、学生、儿童: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5%。
二、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5%;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5%。
三、其他城镇居民: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0%。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报销范围
不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
(1)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
(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3)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违规违法等造成伤害的;
(4)因自伤、自残、酗酒、戒毒、性传播疾病等进行治疗的;
(5)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
(6)因集体食物中毒进行治疗的;
(7)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8)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费用;
(9)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费用情形。
办理流程
城镇职工
住院: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诊审批表》、出院小结、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及有效原始机打发票;
门诊:
门诊大病: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申请表》;
(2)门诊大病定点医疗机构医务科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3)相关病种的病理报告、出院小结等原件及复印件。
门诊慢性病: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请表》;
(2)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医务科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3)相关病种的病理报告、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
(4)一年来(病史至少满12个月)的相关病种门诊病历及检查报告单原件和复印件。
注:其中慢性心功能不全、肾病综合症、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糖尿病需提供最近一年的住院材料。
报销比例
凭上述相关材料于出院后本年度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办理地址
连云港市各区县市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