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士官退伍转业安置
一、职责
1、拟订全省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以及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
2、指导全省接收安置工作;
3、负责指导全省退役士兵(含士官)的培训和就业工作;
4、指导全省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站)和军供站、供水站建设与管理工作。
二、具体服务内容
1、军队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人员、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转业士官安置去向审定
2、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护理费核准;
3、军队离退休人员、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
三、法律依据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
四、办事程序
(一)军队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人员、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转业士官安置去向审定
1、根据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有关精神,及时开展年度安置去向审定工作;
2、军队各大单位提交待审定人员相关材料;
3、向军队大单位反馈审定结果;
4、审定结果报民政部优抚安置局,作为交接的依据。
(二)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护理费核准
1、个人向服务管理单位提出申请;
2、服务管理单位初审后,经民政局同意,报省民政厅复审;
3、省民政厅组织省级评残专家组成员进行审核;
4、符合条件的从核准下月起兑现相关待遇。
(三)军队离退休人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
1、向安置地下达年度接收计划;
2、军队大单位提交待移交人员档案;
3、符合条件的,向移交部队开具《接收通知书》、向接收地民政部门开具《安置介绍信》,不符合条件的将档案返回移交部队;
4、移交人员所在部队持《接收通知书》和《安置介绍信》到安置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