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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落户政策的通知

天津2017落户政策受到了天津务工人员的密切关注,下面提供天津2017落户政策,欢迎阅读!

1月22日,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下发重要通知:2017年第一期居住证积分1月23日开办,截止日期为5月2日。

《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有关单位:

为规范居住证积分办理,维护用人单位和积分申请人的正当权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5〕3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拟定的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积分申请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是指:在津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

二、用人单位名称变更的,在申报积分申请时,应提供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名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积分申请由申请人现劳动关系所在用人单位进行申报,在该用人单位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满一年以上。

一年以上是指,自申报当月的上月向前数十二个月,且期间无中断、补缴、漏缴等情况。

四、社会保险积分按照缴费每满一年,养老保险积4分、其他险种各积2分计算,五项保险每满一年积12分;也可分险种单独计分。申请人积分时社会保险缴费不足整年的,积分可按险种分值计算到月后再行累加。

五、个人缴费窗口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不予计算积分。积分申请人补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算积分;但是年龄不超过35周岁,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申请人,按规定补缴的社会保险费除外。补缴社会保险费计算积分的,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的12月31日为计算补缴截止时间,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计算补缴截止时间。

六、年满五十周岁的女性积分申请人,从事管理岗工作的,应提交劳动合同原件、用人单位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七、积分申请人提交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外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应填写《国家职业资格证申请复核表》,由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复核。复核形式由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确定。复核合格的,予以确认积分;未按规定参加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不予确认积分。

八、积分申请人申请确认职业(工种)紧缺程度积分的,其经确认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所标明的职业(工种)应当与当年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天津市《职业市场需求程度及培训成本目录》中的行业、职业(工种)名称一致,且与所在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批准经营范围、本人当前工作岗位职责相符。同时,本人需提供《岗位承诺书》,用人单位需提供《岗位证明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经核实后,可按照相应的紧缺程度确认积分。未提供上述材料的,不予确认紧缺程度积分。

如受理申请之日尚未公布当年天津市《职业市场需求程度及培训成本目录》的,以上年度公布的目录为准。

九、由国务院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自公布后的次期起不再计算积分。

十、积分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交简版个人信用报告。

十一、申请人提供书面材料有虚假情形的(包括各种证件证书、书面材料及相关内容),取消当期资格,不予积分。5年内再次申请积分,每条记录扣减30分。

十二、积分联办系统自动生成的积分于每年6月和12月通过市行政许可网上大厅公布。申请人对积分有异议的,可在公布期内,持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复核申报表》,向积分窗口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十三、积分申请人未在预约日或限定的时间内按规定提供必备材料的,不予受理积分申请;未提供加分项材料的,不予确认相应分值。

十四、积分申请人填注个人信息应完整、真实、准确。因填注信息不完整、真实、准确,造成积分申请不予受理或者积分不予确认的,由积分申请人承担相应责任。

十五、积分申请申报时提交技术职称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奖励证书等原件的,积分申请人(经办人)应在入户名单公示后6个月内,携带身份证、材料接收凭证,到原交件窗口取回相应材料。逾期不取回的,积分窗口不再承担保管责任。

十六、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2020年12月31日废止。

拓展阅读:2017年天津市积分入户必备材料清单

天津市积分入户必备材料:

1. 必备材料:

A. 在签注期限内的申请人本人的居住证;

B. 加盖单位公章的积分申请表;

C. 正在履行中的1年期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及其相对应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申请人投资办企业的,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

D. 申请人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E.自有住房房地产权证或者与配偶、子女共有住房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 选择性材料:

(选择性材料为申请人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按《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规定提供相对应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A. 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B. 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和毕业证书;

C. 职称证明、职业资格证书;

D. 工商营业执照或纳税、投资证明;

E. 结婚证以及配偶劳动合同(个体经营执照)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F.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项证书、荣誉称号及表彰决定;

G. 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H. 申请人子女的出生证和居民身份证,第二个以上子女的合法生育或收养证明;

I. 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

所有材料,将经居住证持有人所在单位,集中向设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市人力社保局窗口申办积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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