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全文】

为加快推进和规范全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落实农民财产权利,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下面带来2017河南省农村宅基地新政策,仅供参考!

关于河南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确权登记发证的指导意见

为加快推进和规范全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落实农民财产权利,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应该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二、切实落实“一户一宅”的规定

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应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通过继承房屋等其他合法形式取得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三、妥善处理已有的土地登记成果

原有证书记载内容、登记资料与实地一致的,新旧登记资料合并归档,可以换发新证。

原有权利证书记载内容、登记资料与实地不一致的,原有登记资料可作为权属来源证明,并依规重新登记发证。

原有权利证书没有登记资料的,证书有关记载信息可参考使用,应依规重新登记发证。

原有权利证书换发新证书或领取新证书的,原有权利证书应同时废止。

四、按照不同历史阶段对超面积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应按照批准面积填写使用权面积。实际占用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可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批准的面积,宗地图按实际占用范围绘制,能确定超占范围的,要在宗地图上用虚线标注超占部分。

五、认真做好无权属来源证明或权属来源证明不齐全的宅基地确权工作

无权属来源证明或权属来源证明不齐全的宅基地,在2009年12月31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束之前已建成使用、并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的村庄和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出具证明,对土地权利人、面积、范围、取得时间等进行确认,并公告30天。公告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六、充分发挥村民组织作用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应发挥村委会、村民小组的重要作用,通过“村民自治”方式,妥善解决农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使用宅基地年代、土地权属认定、是否经过处理等历史遗留问题。

七、严格规范宅基地登记发证行为

严格禁止搞虚假土地登记,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八、持续推进宅基地确权登记各项工作

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属争议。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做好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强化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土地登记档案资料的数字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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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及建设性用地入市的政策提出,近段时间以来,农村宅基地的行情大涨,不少地区的宅基地价格已经翻了倍。不过,小乐不得不提醒各位的是对于那些不符合规范和违反宅基地相关准则的宅基地,集体是有权利收回的。一旦被收回,宅基地即便是再值钱,也与你基本没什么关系了。

宅基地回收是指对不按照规定使用宅基地或已经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宅基地占有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其占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由宅基地所有者予以收回的制度。那么,接下来就一起来看看在2017年哪些宅基地将会被集体收回吧!

1、户口迁出的农户,其宅基地将被集体收回

现如今,农民的经济条件好了,一部分农民到城里买房住了,户口也迁到了城里。然而,殊不知,宅基地的使用权只能是集体的成员,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不可以享有集体的宅基地的。换句话说,只要是集体经济的成员,在享有宅基地的情况下是可以到城市居住的,但是如果不是这个村集体的人,就不能享受村集体的任何权益,包括宅基地。所以,一旦户口迁出,随着而来,宅基地也将会被集体收回。

2、闲置两年及以上的宅基地也将被收回

据了解,导致宅基地闲置的原因有很多,比如房屋倒塌、搬迁等等。如果房屋倒塌,需要尽快对房屋进行修缮或者重建,当然了,在翻修或者重建之前需要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如果闲置超过两年,很有可能将会被集体收回,用以发放给其他更有需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依法征地,宅基地将会被收回

目前,农村城镇化的发展步伐是挺快的,不少地区的农户都面临着拆迁的情况。不过,咱农民遇到拆迁也不要担心,因为拆迁是需要经过你本人同意的。拆迁之后,农户获得一定的经济赔偿,有宅基地需求的可以再次向集体提出宅基地申请。

综上,像前两种情况均是由宅基地的使用者使用不规范导致的,如果农户的宅基地是因为这两种方式而被集体收回了,再次申请宅基地也比较困难了,这点广大农民朋友们需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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