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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屋具体内容解读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集体所有,法律已明确,无可争议,但其使用权能否作为公民遗产进行分割?而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应该怎么补偿?农村宅基地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农村宅基地房屋到底能否买卖?我们一起去看看吧!

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应该怎么补偿?

如今很多地方都在开展新农村建设,为了新农村的形象,农村自建别墅逐渐兴起,很多老房子都被拆迁重建。但是关于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怎么补偿,很多人却半知不解。今天就一起来看看。

1、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

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2、土地补偿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一般分为2种形式:一是货币补偿,二是置换补偿。货币补偿就是根据相关补偿标准,对你的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多少钱直接付钱给你;置换补偿就是在规划的安置区域按不同低价折换成多少平方米对你进行安置。

还有就是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这个补偿的标的是物产所有权,包含了你所有的房屋、构筑物、相关设施、树木蔬果等等,在补偿标准实施方案上应该是一栏一栏非常细非常清楚的,这个你可以向征地方要来看看。这项补偿一般就只有一种补偿方式了,就是货币补偿。

3、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4、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农村宅基地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

依据我国土地法律的有关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

依据法律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属于福利性质,一般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实践中,农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可分为下列情形:

1.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经批准后可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

2.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

由此可见,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公民继承了房屋,当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范围内的宅基地。但基于“宅基地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的原则,如果父母留下的旧房子一旦倒塌或子女自行拆除,子女再想翻建的话,国家法律是不允许的。

农村宅基地房屋到底能否买卖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不断向郊区农村扩张,大批农村土地及房屋面临拆迁,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可期待利益越来越大,因此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便成了群众关注的一个问题。可是到底农村宅基地房屋能否买卖?何种形式的买卖才是被法律所认可的?这两个问题长时间来一直困扰着很多人。

?先来看一个例子:

张某和陈某系崇明同村村民,两人关系一直不错,后来陈某因工作发展需要搬去上海市区居住,于是想将崇明的宅基地房屋卖掉,张某了解情况后,便与陈某商量购房事宜,两人一拍即合,张某便以10万元的价格买下了陈某的宅基地,双方还签订了书面协议。

时隔两年之后,陈某感觉崇明发展趋势变好,原来的宅基地房屋大有拆迁之可能,于是心里萌生了要回宅基地的想法,便与张某商量。可是张某不同意,张某认为,当初宅基地房屋买卖双方都是自愿的,白纸黑字的签订了协议,而且自己早已支付了38万元价款,履行了协议上的各项内容,自己还花费了大量的心血和金钱在修缮改造房屋上,如今陈某突然想要回房子,实在不合情理。双方协商不成,于是陈某便起诉到了法院。一审判决张某返还房屋,张某非常不服,于是上诉至上一级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陈某败诉,张某与陈某之间的购房合同有效。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也就是说农村房屋是可以买卖的,但出卖以后不得再重新申请宅基地。

但是,根据建设部《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从这个规定可以知道,同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宅基地房屋是可以转让的。

?什么是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呢?

是以生产队为单位?还是以村为单位?亦或是以镇为单位?这个问题的判断要根据集体土地的物权归属、发包主体等进行认定。而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当中,一般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进行审判。

意见规定:

第一, 对于发生在本乡(镇)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

第二, 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第三, 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第四,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对合同效力暂不表态,实际处理中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持稳定的原则,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和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本起纠纷中,由于张某与陈某系同镇同村村民,按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之规定,可以认定两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若两人不属于同一乡镇,而宅基地房屋拆迁,那么补偿款应当在扣除购房人的房屋款后,并且充分考虑购房人重新购房的合理支出之后,一般可考虑购房人与出卖人按照约7:3的比例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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