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

商住房新政策的全文内容

商住房是指将商业、办公用地改建成为住宅形式的项目。此类住房不能落户口,不能使用学区等住宅配套,只有40年或50年的产权。今天就为大家收集了各地2017年商住房新政策,仅供参考!

2017年北京商住房新政策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公告

京建发[2017]第112号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公告如下:

一、商业、办公类项目(以下简称商办类项目)应当严格按规划用途开发、建设、销售、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为居住等用途。

二、开发企业新报建商办类项目,最小分割单元不得低于500平方米;不符合要求的,规划部门不予批准。

三、开发企业新建的商办类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用途建设、销售,违反规定的,规划国土、住建部门依法处理。

四、开发企业在建(含在售)商办类项目,销售对象应当是合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购买商办类项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不得将房屋作为居住使用,再次出售时,应当出售给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五、本公告执行之前,已销售的商办类项目再次上市交易时,可出售给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也可出售给个人,个人购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名下在京无住房和商办类房产记录的。

2、在申请购买之日起,在京已连续五年缴纳社会保险或者连续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对规划用途为商办类的房屋,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宣传房屋可以用于居住。对违规代理商办类房屋销售或者虚假宣传商办类房屋居住用途的中介机构,依法注销机构备案,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七、商业银行暂停对个人购买商办类项目的个人购房贷款。

八、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发企业将新开工的商办类项目违规改为居住用途的,一经查实,规划国土部门依法收回土地,商业银行对该企业在本市所有项目暂停授信。

九、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违反本公告依法受到处理的处罚信息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公告不符的,按本公告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银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7年3月26日

2017年上海商住房新政策

据介绍,《闵行区“类住宅”分类处置总体工作方案》显示,此次主要整改项目,是将小单元合并成大单元,如果无法合并,那么需要将若干小单元合并销售,此外,卫生间也不能单独在房间内设置,需要设置在公共部位。所有的整改工作将在4月底前完成,整改完成后,闵行区规土局将进行验收,之后才能入住或者销售。已经集体入住的项目将不在整改的范围内。

目前,上海的商住物业整顿由闵行区和嘉定区先行试点,上海其他城区还没有具体的整改细则出台,开发商也都在观望。

“商住房”失去居住属性 市场供应结构受影响

据一位在建的商办项目负责人透露,他们需要在3月底之前,拆除隔墙、上下水管道和煤气管线;同时,层高4.5米的单元将不再允许建设插层,从而杜绝“LOFT”的出现,这意味着整改后此项目基本失去了居住功能。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此次上海闵行和嘉定等区的试点实际是对以往政策的响应。

严跃进说:“后续此类物业可能不再被定义为商住两用房这样一个概念,而是重新被划为商办类物业,这样之后实际上与住宅的居住属性就没有太大的关系了。所以某种程度上可能会改变住房这一类的供应端问题,这对整个市场的供应结构改变会有影响。同时对房企现有的酒店式公寓销售也会产生相应影响。”

“限购限贷”之下的“擦边球”未来还有戏么?

事实上,商办物业变成具有居住功能的物业销售在上海持续多年,已经是住宅市场的有力补充,多年来受到限购人群和投资者的追捧。商住两用房被视为“限购限贷”政策之下的“擦边球”产品。2017年全年,上海土地市场卖出的87宗土地中,商办地为49宗。而此次整改打破了政府、开发商和购房者多年来形成的默契。那么,未来商住房是否还有打民用擦边球的可能?

严跃进认为:“对于已经购买这类商住房的,后面的政策会积极引导这类物业朝着住宅属性去转变。当然这种转变背后还要考虑一个问题,就是要征收相应的土地出让金费用,主要是向开发商收取,而不是像购房者收取。对于已经形成大型社区的商住房来说,后期会考虑对这类住房进行调整,使它成为普通商品住宅区。”

2017年成都商住房新政策

1、成都市哪些区域实行限购政策?

答:限购区域包括我市12个区,分别为成都高新区(包括高新区南部园区和高新区西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

2、此次限购新政何时开始实施?

答:自2017年3月24日零时开始实施。实施之前商品住房已在全市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完成商品住房定购、拟定合同、已售(备案)状态之一的;二手住房已在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上,完成打印“成都市存量房买卖经纪服务合同”(居间成交)或“成都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自由成交)的,按原政策执行。

3、此次限购包含哪些住房?

答:此次住房限购包括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4、什么是二手住房?

答: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住房再上市交易的,通俗称二手住房。

5、在高新区南部园区新购买住房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在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购买住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高新区南部园区户籍(或者在该限购区域内稳定就业并且连续不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

(2)在高新区南部园区无自有产权住房;

(3)自2017年10月1日以后尚未在成都高新区(包含南部、西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龙泉驿、新都、温江、双流、郫都区新购买商品住房。

2017年成都商品住房最新限购政策解析

6、在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新购买住房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在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购买住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户籍(或者在该限购区域内稳定就业并且连续不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

(2)在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无自有产权住房;

(3)自2017年10月1日以后尚未在成都高新区(包含南部、西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龙泉驿、新都、温江、双流、郫都区新购买商品住房。

7、在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购买住房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在上述限购区域新购买住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成都高新区(包含南部、西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龙泉驿、新都、温江、双流、郫都区等12个限购区域内任一区域户籍(或者在12个限购区域内任一区域稳定就业并且连续不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

(2)自2017年10月1日以后尚未在12个限购区域内新购买商品住房。

8、限购区域内具有购房资格的购房人是否能跨区购房?

答:具有高新区南部园区或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购房资格的购房人,可在各自区域购房,也可在上述两个区域以外的成都市其他限购区域购房;具有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龙泉驿、新都、温江、双流、郫都区等区域购房资格的购房人,可在此范围内任一区域购房。比如户籍在温江区的购房人,符合购房资格的,可以在金牛区新购买1套住房,但不能在高新区南部园区或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购买;比如户籍在高新区南部园区的购房人,符合购房资格的,可以在温江区新购买1套住房;但户籍在高新区南部园区的购房人,不能在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购买住房。

9、2017年3月24日零时以前购买了二手住房的是否可以再次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

答:可以。2017年10月1日后未购买商品住房(购买二手住房除外),且具有限购区域购房资格的购房人,2017年3月24日零时以后,可以在限购区域新购买1套住房(含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10、2017年10月1日以后,通过联名(包括夫妻)购买了商品住房的,是否还可以购买一套住房?

答:成都市此次住房限购政策以自然人为单位,不以家庭为单位。2017年10月1日以后通过联名(包括夫妻)购买了商品住房的,联名人(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产权证载明人)均不能再新购买住房。

11、在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联名(包括夫妻)拥有住房的,还能在住房限购区域内新购买1套住房吗?

答:在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联名(包括夫妻)拥有住房的,不能在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再购买住房,但只要2017年10月1日后未在限购区域购买商品住房的,还可以在限购区域的其他区域再购买1套住房。

12、“在限购区域稳定就业且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如何界定?例如,购房人的工作单位注册在锦江区,社保是在青羊区缴纳的,是否可以在锦江区购房?

答:“在限购区域稳定就业且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是指购房者工作单位注册地在限购区域,且该工作单位已为购房人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购房人工作单位在成都市辖区范围内的法定社保机构缴纳的社会保险均可作为购房资格认定依据。“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以购房前一个月往前推24个月为准。购房人的工作单位注册在锦江区,社保在青羊区缴纳的购房人,可以在锦江区购房。

13、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端人才,需要在住房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的,有什么具体要求吗?

答: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端人才,在购买住房资格上不受户籍、缴纳社会保险的限制,由项目、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明,但其所购住房自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之日起5年内或自二手房载入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转让。

14、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还能作为购房资格认定条件?

答:自2017年3月24日零时起,新购买住房(含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不再以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作为购房资格认定条件。

15、军人没有成都的社保,能否在限购区域购房?

答:军人部队所在地在我市住房限购区域的,可由其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开具部队驻扎地在成都限购区域的证明,据此认定购房资格。

16、司法机构、法院拍卖的房屋是否受此次限购政策限制?

答:通过直系亲属赠与、继承等非买卖途径获取的住房以及司法机构、法院拍卖的住房不受此次限购政策限制。

17、户籍上在限购区域内集体户口的,可以购房吗?

答:可以。

18、没有住房限购区域户籍的居民,可否在住房限购区域内新购买住房?

答:为体现职住平衡、满足群众合理的住房需求,新政规定了未拥有住房限购区域户籍的居民,只要在住房限购区域内稳定就业并且连续不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即具备新购住房条件之一;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端人才,在购买住房资格上也不受户籍和缴纳社会保险的限制。

19、没有住房限购区域户籍的居民,可否通过补缴社保在住房限购区域内取得购买住房资格?

答:没有住房限购区域户籍的居民,不得通过补缴社会保险在住房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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