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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新天津限购政策【荐读】

发布时间:2023-11-14 03:17:05

3月31日下午,天津出台楼市调控新政,其中,深化区域性住房限购政策,对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包括未婚和离异)人士,暂停在本市(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与此同时,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天津购房的,需提供3年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保或者个人所得税证明,补缴的社保或者个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这是继去年国庆出台楼市调控后,天津再一次深化限购政策。去年9月30日,天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其中实施区域性住房限购,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即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市内六区和武清区范围内再次购买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市内六区和武清区范围内购买首套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商业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抑制房地产泡沫,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区域性住房限购

对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包括未婚和离异)人士,暂停在本市(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范围内购买住房的,需提供在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二、深化差别化住房信贷

为保障本市居民和外地在津工作人群合理住房需求,打击利用金融杠杆进行住房投机炒作,进一步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具体措施由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会同天津银监局发布实施。相关部门应为贷款银行提供借款人家庭户籍、住房、婚姻状况等信息的查询便利。

三、加大住宅用地供应

发挥土地供应对房地产市场源头调控作用,加大住宅开发用地供应量,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尽快施工上市,平衡市场供需。对市场预期较高、可能产生高价地的新出让住宅用地,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自持租赁住房”、“限地价竞棚改安置房”等措施,控制地价,稳定房价市场预期。

四、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管控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许可证时,应合理定价,并据实进行价格申报。对申报的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明显高于项目前期成交价格或周边同类型在售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实施必要的价格指导,不具备商品房销售方案条件的,暂不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五、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上市管理

为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确保新建商品住房及时上市销售,对取得基础部位验收证明后30日内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申请办理销售许可手续的,要在2017年6月1日前申请办理销售许可手续;对未及时办理的,在主要媒体上公开曝光,并由市国土房管局列入失信企业名单,违约行为整改完毕前,不得以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母公司和子公司名义在本市参与土地竞买。

六、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

各级各职能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持续整顿市场秩序,坚决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垄断房源操纵市场价格、虚假宣传误导市场预期及提供虚假证明扰乱市场秩序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首付贷”及其他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行为。要加大联合惩治力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公开曝光、暂停网签、行政处罚、停止开展金融担保合作、限制参与土地竞买等措施严肃处理。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此前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31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津政办发 〔2016〕80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管理要求,调节市场供需结构,促进市场供需平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区域性住房限购

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市内六区和武清区范围内再次购买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二、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在市内六区和武清区范围内购买首套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商业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

三、加强住房金融监管

金融部门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国家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监督检查,督促商业银行严格对购房人首付款进行核查,严禁各类机构违法开展“首付贷”、“过桥贷”等金融杠杆配资业务,维护住房信贷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四、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许可管理

对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取得基础部位验收证明,以及取得基础部位验收证明后30日内未申请办理销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提高申请商品住房销售许可工程形象部位标准,6层以下(含6层)建筑需达到封顶,7至12层建筑需达到6层以上,13层以上(含13层)建筑需达到总层数的50%。

商品住房项目建筑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每期申请销售许可面积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尾盘除外),商品住房项目建筑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须一次性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幢。项目建筑规模以规划许可证记载面积为准。

五、严格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新建商品房销售许可时,应当在商品房销售方案中申报每幢房屋单位建安造价、销售单价上限和每套房屋销售价格上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并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后10日内,要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及每套房屋的销售价格上限。市国土房管局同时将每套房屋的销售价格上限在天津市房地产综合信息网上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中介机构不得高于公布的销售价格上限宣传和销售商品住房。

六、加强新建商品房销售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代理机构对未取得销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需签订预定协议的,应当通过天津市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网签《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并在2个月内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反复预定的方式囤积准售房源,每套房屋预定次数不得超过2次。商品住房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

七、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辖区实际,组织相关管理部门承担和落实本区域房地产市场监管职责,确保本区域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对发布虚假房源消息、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倒卖“房号”、诱骗消费者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国土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严肃处理。处理期间可关闭涉事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商品房或二手房买卖合同网上打印功能,情节严重的,同时向社会公开曝光。

各类新闻媒体、网络平台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正确分析解读房地产市场政策及运行情况,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对于各类机构及个人利用各种公共平台散布虚假消息,制造、传播谣言的,由公安、网络信息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坚决予以查处。

各相关部门要依法制定具体管理措施,认真落实本实施意见规定事项。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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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继北京出台8条重磅楼市调控政策后,天津也出台了限购政策,传了半个多月的新政终于落地。

1、对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还可以购买1套;已拥有2套住房的不可以再购买住房了。

2、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没有住房且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时能够提供累计1年以上(含1年,下同)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可在本市范围内购买1套住房。

在本市已经拥有1套住房的以及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时不能提供累计1年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就不可以在本市购买住房了。

3、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没有住房且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时能够提供累计1年以上(含1年,下同)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可在本市范围内购买1套住房。

在本市已经拥有1套住房的,以及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时不能提供累计1年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就不可以在本市购买住房了。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的范围?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一是全部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

二是家庭成员之一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

三是驻津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的家庭。

市内六区+武清限购限贷

《实施意见》规定,本市将实施区域性住房限购,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即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市内六区和武清区范围内再次购买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市内六区和武清区范围内购买首套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商业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

这条是这个政策的核心内容,主要就是针对外地人(本市居民没有任何影响),限购加限贷双管齐下,此次被点名的是市内六区和武清区。市内六区房价飙升的太厉害,昨天拍的南开区咸阳路地块纯住宅5万的楼面价再次突破天花板。小编觉得,早该控制了。但话说回来,市区本身就是房源奇缺,买房都要找关系难道不是变相的限购吗!本市人也买不到啊,再限外地人意义还大吗?

这次调控最大的受伤者就是武清区,武清早已不是天津人的武清,链家之前做过一个统计,武清区外地人购房的比例远超50%。今年1-8月,武清已经卖了355.8万平米,已经接近2013年和两年的总和,截止到8月底,武清区存量的去化周期仅为2.8个月!而且武清炒房票的现象已经成名,房管局都出措施来严控了,所以此次被点名也是意料之中。

武清不仅成交量高,房价也涨的奇快,万元以下的房子已经很难寻了,今年很多楼盘价格已经翻番。以至于很多外地人开始往宝坻汉沽宁河买房,比如汉沽的天房彩虹苑项目就在3个月的时间卖了1000套房子。所以,武清被限后的买房人肯定会往环城四区和其他远郊区外溢。

整体来看,这次限购和限贷还是比较温和,毕竟没有一棍子闷死,外地人还有购买一套的机会,而且只要想买,假离婚也能轻松突破这个限制。要想达到调控效果,必须要扎紧这个篱笆,而且要把本地居民一块全面限购+全面限贷才行得通。

至于将外地人首套首付提高到四成,这一条也很关键,买房人对楼盘的要求将会提高,不会是个房子就能卖。优胜劣汰、价值投资的市场规律将发挥作用,武清一些品相差的楼盘将会受到打击。

严禁首付贷、过桥贷

《实施意见》还要求,金融管理部门要对商业银行执行国家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商业银行严格对购房人首付款核查,严禁各类机构违法开展首付贷、过桥贷等金融杠杆配资业务,维护住房信贷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首付贷被禁也不是第一次了,目的当然是为了降低杠杆,但其实很难禁得住,各种信用贷马甲层出不穷,目的都是为了买房。至于过桥贷,已经成为二手房交易的基本流程了,很多都不用经过银行,中介公司就解决了,比如链家的“家多宝”。所以,这一条基本就是隔空喊话!

办理销售许可证有变

《实施意见》规定,对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取得基础部位验收证明,以及取得基础部位验收证明后30日内未申请办理销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提高申请商品住房销售许可工程形象部位标准,6层以下(含6层)建筑需达到封顶,7-12层建筑需达到6层以上,13层以上(含13层)建筑需达到总层数的50%。

商品住房项目建筑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每期申请销售许可面积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尾盘除外),商品住房项目建筑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须一次性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幢。项目建筑规模以规划许可证记载面积为准。

这一条,很多媒体解读成提高了开发商拿销许的门槛,会降低供应量,适得其反。其实不然,这一条是逼着开发商尽快办理基础部位验收、尽快办理销许。之前办理销许的要求是提供基础部位验收证明,达到首层室内地平标高即可,也就是说楼盘达到正负零就可以拿到销许。这条新政的要求是如果不及时办理,就会大幅提高开发商拿销许的条件,对于开发商来讲,将占用更多的资金,相应的财务成本就会提高。当然,对于今年已经赚得盆满钵满的开发商来说,短期来看这也不叫事儿!

房源房价要公开

《实施意见》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新建商品房销售许可时,应当在商品房销售方案中申报每幢房屋单位建安造价、销售单价上限和每套房屋销售价格上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并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后10日内,要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及每套房屋的销售价格上限。市国土房管局同时将每套房屋的销售价格上限在天津市房地产综合信息网上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中介机构不得高于公布的销售价格上限宣传和销售商品住房。

说到这个申报价格,小编就很激动。今年房价暴涨,大多楼盘的销售价格已经卖到备案价的天花板了,有些已经调过一轮备案价的又再次触顶,房管局不允许再继续上调价格,让开发商们很不爽,有些开发商打定要等调完备案价再卖,有些则直接绑定车位销售,津南某项目都出现了65万的天价车位。这条新规出来后,估计绑定车位销售将会成为主流。

打击无证销售和炒房

《实施意见》同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代理机构对未取得销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需签订预定协议的,应当通过天津市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网签《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并在2个月内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反复预定的方式囤积准售房源,每套房屋预定次数不得超过2次。商品住房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

这一条主要就是打击无证销售和炒房,现在全民抢房的时候,楼市乱象花样迭出(参见天津房地产市场乱象调查)。最近刚开完盘的某项目就是,表面上是开盘售罄,其实内部人已经提前内定下部分房源,开完盘再私下交易,赚取好处费,小编了解到,这个楼盘的好处费已经从最初的10万涨到了23万。

认购后不得更名这条很多开发商都做到位了!

严禁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倒卖房号!

此外,《实施意见》还要求各区政府要结合辖区实际,组织本区相关管理部门承担和落实本区域房地产市场监管职责,确保本区域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对发布虚假房源消息、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倒卖“房号”、诱骗消费者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严肃处理。处理期间可关闭涉事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商品房或二手房买卖合同网上打印功能,情节严重的,同时向社会公开曝光。

各类新闻媒体、网络平台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对于各类机构及个人利用各种公共平台散布虚假消息,制造、传播谣言的,由公安、网络信息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坚决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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