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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多地楼市限购政策的全文内容

发布时间:2023-11-10 15:07:51

4月5日一天内,雄安新区周边的霸州、廊坊文安县、高碑店市等9地接连发布楼市限购政策。今天社保网就为大家带来河北多地楼市限购政策,仅供参考!

河北霸州限购政策

霸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实施意见

市房管局 市公积金管理办公室 市银监办 市人行

市工商局 市物价局 市人社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的通知》(〔2017〕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实行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实行住房限购的区域为霸州市辖区。

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须自申请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霸州市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限购1套住房且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包括新建商品房和二手住房。

本地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第1套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

对拥有1套住房的本地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办理新建商品房和二手住房购买手续。

对引进的外来人才、取得居住证且自申请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霸州市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凭有关证明文件参照执行本地户籍居民家庭购房信贷政策。

二、实行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至30%;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至60%。

(二)暂停受理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

(三)继续实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放款轮候制度。

三、购房资格证明申请审核流程

(一)申请审核要件

1.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证明申请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社保缴纳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缴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2.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但属于引进的外来人才。购房资格证明申请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居住证、市人社部门开具的引进外来人才证明、市人社部门与其签订的协议、社保缴纳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缴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本地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证明申请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单身居民家庭。离异单身居民家庭:购房资格审核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户口页注明单身或离异)、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未婚单身居民家庭:购房资格审核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户口页注明单身或未婚)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申请方式

1.申请地点:霸州市行政审批中心二楼大厅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审核窗口。

2.申请流程:购房资格证明申请人持相关要件到窗口申请或到开发企业集中办理申请。

(1)窗口受理流程。提交申请要件,经窗口查档、审核结束后,符合条件的,出具《霸州市购房资格证明》。

(2)开发企业集中办理流程。购房资格证明申请人向开发企业交纳申请要件,由开发企业集中初审、汇总、申请。开发企业在申请表格上对审核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并加盖企业公章和法人代表章。所有申请要件的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信息中心窗口集中受理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出具《霸州市购房资格证明》,由开发企业发送给申请人。

购房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本地户籍与非本地户籍并存),以购房资格证明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准。

购房家庭成员身份证信息与户口本信息不一致的,以户口本信息为准。

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指购房资格证明申请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霸州市全市域所拥有的住房套数(以房屋档案信息和备案信息为准)。

2017年4月5日零点以后,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与贷款合同所标明的贷款比例等信息不一致的,以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为准。

购房时间认定,以在本地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的时间为准。

本意见自2017年4月5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河北涿州限购政策

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河北省、保定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稳控工作的有关精神,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建设、经营秩序,使住房回归居住属性,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认识,强化责任落实。住房保障是最重要的民生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正确认识住房的功能定位,夯实责任,综合运用金融、财税、土地、规划、执法等手段,合理引导住房需求,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对房地产市场稳控不力的,市政府将进行约谈问责。(责任单位:市政府办、住建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土局、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园区管委会、各金融机构)

二、实行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商品住房(含二手房)且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本地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第2套住房时,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对于本市引进人才和外地驻涿州单位人员可享受本市购房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物价局、人社局、国税局、地税局、京南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金融机构)

三、严格商品房预售管理。进一步规范预售审批程序,严格要件审查,限期10日内一次性公布全部可售房源;落实住房价格备案制度,实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现场公示;加强价格管控,限定申报预售价格上涨幅度;完善个人住房信息查询系统,推进商品房联机备案系统的互联互通,有效遏制和防止倒卖房号等投机行为。(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京南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物价局)

四、开展严厉打击违规开发、经营专项行动。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开发、经营活动进行集中整治,依法严厉打击无证开发、无证销售、违规销售、虚假广告宣传、哄抬房价、囤积房源、捂盘惜售和投机炒房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规范市场秩序。对存在违法违规的企业严格处罚,列入“黑名单”。(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国土局、规划局、执法局、物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

五、盘活存量土地,加大棚户区改造和特色小镇建设力度,增加住房供给。加快存量土地开发建设进度,加大棚户区改造建设力度,将城中村、城郊村以及整合撤并的村庄、城市危房、城镇危陋住宅区纳入棚户区改造范畴。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严格控制高档住宅开发。(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国土局、规划局、高新区、京南经济开发区)

六、成立涿州市房地产市场稳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兼任,副组长由主管副市长兼任,市宣传部、发改局、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土局、规划局、执法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住房公积金中心、高新区、松林店经济开发区、京南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金融机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对全市房地产开发、销售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准确掌握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措施和办法。(责任单位:市宣传部、住建局、京南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七、进一步加大房地产市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信息公开。加大市场信息公开力度,将房地产项目供地、预售许可楼盘、可售房源等信息公开公示,稳定住房消费预期。积极主动向社会解读我市住房发展规划和稳控房价措施,避免和减少购房者“跟风”消费。严厉打击媒体或个人恶意制造和发布虚假房源及房价信息、散播谣言行为。依法及时查处企业恶意炒作、哄抬房价、人为制造恐慌等行为,及时澄清事实,正面引导社会舆论。(责任单位:房地产市场稳控领导小组)

八、本意见根据上级政策和实际情况适时予以修改、调整,由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九、本意见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

涿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日

河北保定市限购政策

4月1日,*、国务院决定在河北雄县、容城、安新设立国家级新区雄安新区。毗邻雄安新区的保定市陆续调整市辖区购房政策,从3月19日开始至今,半个月时间市辖区限购全部升级。

保定5个市辖区房地产调控一览:

莲池区:3月19日,保定提出,调整莲池区、竞秀区和高新区购房政策,暂停向拥有主城区3套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主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暂停向拥有主城区1套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主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自2017年3月19日起实施。

竞秀区:3月19日,保定提出,调整莲池区、竞秀区和高新区购房政策,暂停向拥有主城区3套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主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暂停向拥有主城区1套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主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自2017年3月19日起实施。

满城区:保定市满城区4月5日发布《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意见称,暂停向拥有满城区(含保定市主城区)3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暂停向拥有满城区(含保定市主城区)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满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徐水区:4月5日,保定市徐水区出台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意见提出,暂停向拥有本区3套及以上住宅的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取得本区居住证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方可允许在本区购买一套住房。暂停向拥有本区1套及以上住宅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清苑区:据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4月5日消息,保定市清苑区出台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意见。意见指出,暂停向拥有城区3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暂停向拥有城区1套及以上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河北沧州市限购政策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运河区、新华区、沧县人民政府,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强化住房的居住属性,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土地供应力度

(一)持续加大房地产用地供应总量。一是近期再次组织一批商住用地上市出让。二是加快2017年土地收储和出让计划的执行,尽快完成商住用地的收储出让,形成商品住宅的有效供应。三是制定商住用地收储和供应三年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土地供应时序、规模和区域,稳定市场预期。

(二)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管理,对2013年以来在建项目和今后出让的商住用地逐宗逐卷进行核查,严查不按期开竣工和不按合同约定书面报告行为。

(三)进一步加大闲置土地清理排查和处置力度,属开发企业原因取得土地未按规定期限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严防“囤地、炒地”行为。

二、加大住房保障力度

加快棚户区改造,对新启动的项目,加快房屋征收补偿进度。对征收处于扫尾阶段的项目,加大征收力度,7月底左右完成征收,尽快实现供地。对今年确定的棚改项目,征收完成后土地随收随供。加快保障房建设进度,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房,要与商品住房同步竣工。

三、实施住房限购政策

(一)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不得在主城区购买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二)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暂不得购买普通住房(144平方米及以下)。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购房人出售住房。违反上述限购规定的,交易部门不予办理房产交易确认手续,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四、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居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提高至30%;购买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提高至60%;停止发放三套住房贷款。继续暂停受理不在沧州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沧州购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确定方式,与借款人家庭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挂钩。继续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轮候制度。

五、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经河北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委员会商定,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要求:

对在主城区内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主城区已拥有1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对主城区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对在主城区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六、严格商品房预销售管理

(一)建立商品住房预售审批审查制度。一是对申请办理预售的商品住房项目申报价格进行合理指导。对首次申请预售的项目,申报均价不得明显高于周边同类在售项目的销售网签均价,周边没有同类在售项目参考的,参照周边同类二手住房价格。分期开发再次申请预售的项目,申报均价不得高于本项目前一期实际销售网签均价,如前一期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当前市场平均价格的,参照周边同类项目的销售网签均价。对不接受指导的商品住房项目,暂不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二是对申请预售的项目,预售时间由市住建局进行统一调配,做好预售项目的高低价格合理搭配,确保房价环比不增长。三是房地产企业办理预售审批后,须到市价格部门办理商品房明码标价备案。备案后,房地产企业应当按备案价格售房,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对擅自涨价超过备案价格的项目,依法查处并暂停商品房网签资格。

(二)调整房地产项目预售许可政策。一是房地产项目土地或在建工程办理抵押的,在抵押物全部解除抵押前,项目整体不得申请办理预售许可;项目已办理预售许可手续的,土地、在建工程均不得再行抵押。二是开发企业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35%以上,方可申请办理预售许可。

七、大力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

积极贯彻落实《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6]133号)第五条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各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对房地产市场加强监管。

(一)强化各部门联合执法。开展各类专项检查,分别设立举报电话,严查“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无证销售、哄抬房价、无地售房”等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将房价涨幅较大的楼盘纳入重点监控,进行不间断巡查。完善违法违规行为移交机制,各部门在监管中发现的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鼓励社会监督,对每一项违法违规行为第一个有效举报的,经核实后予以奖励。

(二)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监管,防止炒买炒卖。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对已取得预售许可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商品房不得代理再转让。税务部门严格控制违规“票改名”行为。

(三)严厉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在社会信用平台上及时进行公开曝光。对屡教不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住建部门纳入黑名单,降低资质,并限制在沧州市域范围内参与商品住宅土地竞拍。对屡教不改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沧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3日

河北张家口限购政策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补充意见

各乡镇、区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合理引导住房需求,在区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政字〔2016〕96号文件基础上,制定进一步调控措施,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住房限购政策

1.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已有本区2套以上(含2套)普通住房的不允许购买第三套普通住房(含二手房)。

2.本区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无本区普通住房的限购1套普通住房(含二手房)。

3.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需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区累计缴纳一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限购1套普通住房(含二手房),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

4.买房时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离异人士提供离婚证)、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家庭房屋信息证明等材料。

5.购房者必须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并出具书面承诺,对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1.本区户籍居民家庭购买首套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2.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3.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和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购买首套非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均不低于40%;购买第二套及第二套以上非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均不低于70%。

三、进一步完善商品房价格管理

1.开发企业在办理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时,申报预售价格必须到物价部门审核备案。否则,住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预售许可证。

2.取得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擅自提高申报预售价格。如需调整申报预售价格必须到物价部门重新审核备案,由主管住房管理部门的区长签字同意,报住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

本补充意见自2017年3月7日起实施。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政府

2017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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