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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系统及社保补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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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个人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办事指南

一、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享受范围

1、享受对象。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城市低保人员、残疾人、零就业家庭人员、初次来京的随军家属以及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2、享受条件。在失业期间依法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并在市或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了个人委托存档手续的,可以申请享受3-5年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标准

1、基本养老保险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补贴14%,个人缴费6%;

2、失业保险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为缴费基数,按照1.2%的比例,补贴1%,个人缴纳0.2%;

3、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缴费基数,按照7%的比例,补贴6%,个人缴纳1%。

(三)补贴期限

1、三年。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和轻、中度残疾人可享受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期满后,对经营状况良好并吸纳5名以上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的,可再享受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房山“7.21”特大暴雨受灾地区可享受2年(2013-)的特殊优惠政策,所有登记失业人员和转移就业登记农村劳动力都可享受此项政策。

2、五年。申请补贴时,女年满45周岁,男年满55周岁的及重度残疾人,可享受最长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申请流程

1、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交验本人《身份证》、《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个人委托存档证明材料、提供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填写《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

2、社保所受理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初审,对其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对符合条件的,在《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中填写社保所意见,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3、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市劳动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下达批复。

4、社保所接到批复后通知批准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与其签订《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协议书》。自批准之月起为其申请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手续并办理个人缴费手续;对未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服发〔2006〕45号)

《关于失业人员再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90号)

《关于促进随军家属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179号)

《关于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9〕58号)

《关于房山区<关于申请特殊帮扶就业政策的请示>》(京人社就复〔2012〕1072号)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9〕34号)

《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补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47号)

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享受范围

1、享受对象。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城市低保人员、残疾人、零就业家庭人员、初次来京的随军家属、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及房山“7.21”特大暴雨受灾地区登记失业人员和转移就业登记农村劳动力。

2、享受条件。在社区从事家政服务与社区居民形成服务关系,或在区县、街道(乡镇)、社区统一安排下从事自行车修理、再生资源回收、便民理发、果蔬零售等社区服务性工作,以及没有固定工作单位,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能够取得合法收入的其他灵活就业工作,且在户口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个人就业登记,首次享受需实现灵活就业满30日,再次享受需实现灵活就业满90日,并在户口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个人就业登记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享受3-5年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标准

1、基本养老保险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补贴14%,个人缴费6%;

2、失业保险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为缴费基数,按照1.2%的比例,补贴1%,个人缴纳0.2%;

3、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缴费基数,按照7%的比例,补贴6%,个人缴纳1%。

(三)补贴期限

1、三年。“4045”失业人员、轻/中度残疾人、失业满一年以上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随军家属可连续享受3年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房山“7.21”特大暴雨受灾地区可享受2年(2013-)的特殊优惠政策,所有登记失业人员和转移就业登记农村劳动力都可享受此项政策。

2、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及重度残疾人,可连续享受5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四)申请流程

1、灵活就业人员到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交验《身份证》,残疾人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填写《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社保所受理相关材料后对申请人的实际状况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下达批复。

3、社保所在接到批复后通知申请人,未获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6〕160号)

《关于失业人员再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90号)

《关于促进随军家属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179号)

《关于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9〕58号)

《关于房山区<关于申请特殊帮扶就业政策的请示>》(京人社就复〔2012〕1072号)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9〕34号)

《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补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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