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

3月15日青岛出限购政策实施细则

2017年3月15日,青岛五部门联合发布通知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对青岛的购房政策做出了新的规定。17日下午,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官方网站发布政策实施细则。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按照国家关于“坚持住房的居住属性”、“加强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的总体要求,为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在市区范围(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包括高新区,下同)内,能够提供从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六区四市,下同)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家庭成员均不拥有本市户籍,下同),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对在市区范围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或无法提供从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不得购买住房。补交、补办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不予认可。

二、首次和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由20%提高至30%,购买二手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由30%提高至40%。

三、经利率自律机制研究通过,在市区范围内购买首套住房商业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20%提高至30%,购买二套住房商业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30%提高至40%。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本通知自2017年3月16日起正式实施。

2017年3月15日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落实《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黄岛、崂山、城阳、高新区不动产登记及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局各有关处室、单位,各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界定

(一)购房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合同网签备案时间在2017年3月15日之前(含3月15日)的,适用《通知》之前的政策规定。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指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均不拥有本市(六区四市,下同)户籍的居民家庭。在本市服役的现役军人、因在外地服役将本市户籍迁出的现役军人,均视为本市居民。对本市户籍居民考取外地大专以上院校,其户籍迁移至外地院校集体户的,视为本市居民,购房时应提交学生证(原件)、集体户口本人页(原件)和原本市户籍证明(原件)或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以新购房时居民家庭在市区已办理产权登记和网签备案的房屋套数为准。申请人在一套住房中仅占部分份额的,按其拥有一套住房计算。

二、相关规定

(四)自2017年3月16日起,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购房前,购房人应先持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出具《购房资格查验证明》(附件1);在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高新区购房前,应持上述材料到拟购房屋所在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出具《购房资格查验证明》。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前,应先持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及从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按上述规定到拟购房屋所在区不动产登记机构领取并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附件2)后,申请出具《购房资格查验证明》。

对符合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出具《购房资格查验证明》。

(五)政策执行期间,购房人办理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应提供《购房资格查验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提供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服务时应当收取《购房资格查验证明》原件,并留存备查。

(六)政策执行期间,对不符合政策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予提供网签备案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与其解除买卖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通知并协助售房人与其解除买卖合同。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不予办理登记。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或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串通、提供虚假信息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严肃查处,暂停其网上签约。

特此通知。

附件:

1. 《购房资格查验证明》

2.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

201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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