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天津调控升级,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资讯吧!
意见提出,对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包括未婚和离异)人士,暂停在本市(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此外,非天津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范围内购买住房的,需提供在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与此前政策相比,天津此次把拥有2套及以上户籍家庭和单身人人士也纳入到了限购范围,并将限购区域扩大,从原来的“市内六+武清区”扩大至“除滨海新区”。
天津现辖16个区,包括副省级区、国家级新区滨海新区,市内六区(和平区、河北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红桥区),环城四区(北辰区、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和5个远郊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其中,武清区是天津市面向首都发展的桥头堡,与北京市通州区、河北廊坊市有着有小京津冀之称的“通武廊”合作。
除了“深化区域性住房限购”,《意见》还包括“深化差别化住房信贷”、“加大住宅用地供应”、“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管控”、“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上市管理”、“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等五方面内容。
积分落户的硬性规定主要是连续1年的社保,而房产限购的新规是连续2年的社保才能购房,所以如果你准备落户以下几种解决方法可以参考一下:
1.通过其他加分项达到申报要求,先申请落户到集体户口上,集体户也是天津市正式户口,不受限购影响,集体户到个人家庭户口可以直接平迁,手续很简单。
2.如果分数不能达到申请标准,想买房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没有买成,那么您肯定在社保方面有提前的准备了,这样您只能再等一年的社保,满足两年的购房要求之后,可以有住房和多一年的社保两个加分项,使当期申报分数更为稳妥。
3.现行的积分落户政策有效期到2020年,您如果刚开始打算落户天津,还没有在津缴纳社保的情况下,现在开始缴纳社保只能赶上现行政策内最后一期申报,如果您加上住房分数非常稳妥可以一试,如果您愿意承担政策变动的风险也确实是一种解决方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抑制房地产泡沫,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区域性住房限购
对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包括未婚和离异)人士,暂停在本市(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范围内购买住房的,需提供在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二、深化差别化住房信贷
为保障本市居民和外地在津工作人群合理住房需求,打击利用金融杠杆进行住房投机炒作,进一步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具体措施由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会同天津银监局发布实施。相关部门应为贷款银行提供借款人家庭户籍、住房、婚姻状况等信息的查询便利。
三、加大住宅用地供应
发挥土地供应对房地产市场源头调控作用,加大住宅开发用地供应量,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尽快施工上市,平衡市场供需。对市场预期较高、可能产生高价地的新出让住宅用地,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自持租赁住房”、“限地价竞棚改安置房”等措施,控制地价,稳定房价市场预期。
四、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管控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许可证时,应合理定价,并据实进行价格申报。对申报的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明显高于项目前期成交价格或周边同类型在售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实施必要的价格指导,不具备商品房销售方案条件的,暂不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五、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上市管理
为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确保新建商品住房及时上市销售,对取得基础部位验收证明后30日内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申请办理销售许可手续的,要在2017年6月1日前申请办理销售许可手续;对未及时办理的,在主要媒体上公开曝光,并由市国土房管局列入失信企业名单,违约行为整改完毕前,不得以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母公司和子公司名义在本市参与土地竞买。
六、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
各级各职能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持续整顿市场秩序,坚决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垄断房源操纵市场价格、虚假宣传误导市场预期及提供虚假证明扰乱市场秩序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首付贷”及其他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行为。要加大联合惩治力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公开曝光、暂停网签、行政处罚、停止开展金融担保合作、限制参与土地竞买等措施严肃处理。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此前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