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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的落户政策的内容

廊坊的落户政策对于想要在廊坊落户定居的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以下是廊坊的落户政策,欢迎浏览!

廊坊市区户口迁入政策

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职业者落户

在我市区就业且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申请户口迁入的人员,满足以下条件,准予迁入:

1.在本市区就业的应届毕业生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三个月以上养老保险金的人员;

2.在本市区就业的往届毕业生(毕业未满两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三个月以上养老保险金的人员;

3.在本市区就业的往届毕业生(毕业未满三年)与人才中心签订代理协议,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三个月以上养老保险金的人员;

4.因工作变动,调入市区企业就业,依法缴纳三个月以上养老保险金的人员;

5.本市、区级行政单位录用的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聘用的工作人员。

符合优秀人才计划人员落户

符合我市优秀人才计划,在我市就业且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金,申请户口迁入的人员,满足以下条件,准予迁入:

1.在市区就业,取得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2.在市区就业,获得我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

3.获得研究生以上学历,在我市就业人员。

经商落户

1.市辖区以外常住户口人员经商满五年或市辖区内的常住户口人员经商满一年且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依法纳税的个体经商户;

2.对市区设有单位集体户的企业,按照年度纳税额实施户口奖励迁入。企业年度纳税额在500万至1000万(含1000万)的,每年申请5名优秀员工落户指标;企业年度纳税额在1000万至5000万(含5000万)的,每年可申请10名优秀员工落户指标;企业年度纳税额在5000万以上的,可申请15名优秀员工落户指标。

投靠落户

1.市区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常住户口人员可申请配偶、子女、父母、(外)孙子女户口迁入;

2.具有合法收养关系,且收养人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3.军官家属随军迁入。

其他符合市区户口迁入的政策人员

1.安置部门安置市区城镇的退伍转业军人及军队离退休人员;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到我市市区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居民、外国友人和无国籍人员在我市具有固定住所人员。

廊坊农村户口迁入条件

投靠落户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在农村地区实际居住的,准予迁入:

1.夫妻投靠;

2.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

3.成年子女因婚姻关系户口迁入其他农村地区,离异后,无合法稳定住所,投靠直系亲属,申请迁回原农村户口所在地;

4.由民政部门安置回农村原籍的退伍军人投靠直系亲属。

其他符合农村户口迁入政策人员

1.大、中专院校学生中途退学或毕(肄)业后,未就业持《户口迁移证》,申请迁回原农村户口所在地;

2.本人在农村有合法固定住所,无合法稳定职业者,可申请将户口迁回农村。

相关: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已取得宅基地使用证的房屋或设有单位集体户的员工宿舍。

合法稳定职业是指有传统固定工作,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稳定收入并依法纳税。

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公证书、收养证、户口簿以及原籍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认定。

拓展阅读:廊坊的落户政策

一、人才落户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级以上学位的人员。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户籍窗口或分县局户籍窗口审核发准迁后派出所办理;

手续:申请人单位证明、户籍证明(省内人员可持户口簿)、无违法违纪证明、毕业证和学位证或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等。

(2)在国外、境外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户籍窗口或分县局户籍窗口审核发准迁后派出所办理;

手续:申请人单位证明、户籍证明(省内人员可持户口簿)、就业(录用)证明、毕业证和学位证等。

二、工作调动

(1)干部调动及家属随迁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户籍窗口或分县局户籍窗口审核发准迁后派出所办理;

手续:调令、干部介绍信、调入单位证明、户籍证明(省内人员可持户口簿);未成年子女随迁需同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独生子女证、计划内生育证明)、夫妻随迁需同时出具结婚证和房产证明等。

(2)工人调动及家属随迁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户籍窗口或分县局户籍窗口审核发准迁后派出所办理;

手续:调令、劳动合同、养老保险、调入单位证明、户籍证明(省内人员可持户口簿);未成年子女随迁需同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独生子女证、计划内生育证明)、夫妻随迁需同时出具结婚证和房产证明等。

三、应届生落户

(1)普通高校毕业生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户籍窗口或分县局户籍窗口审核发录入后派出所办理;

手续:户口迁移证、大中专毕业生办理户口关系介绍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介绍信、单位接收信、(人才中心代理人员应出具人才代理手续)等。

(2)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户籍窗口或分县局户籍窗口审核录入后派出所办理;

手续:户口迁移证、大中专毕业生办理户口关系介绍信(落户通知单)、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介绍信、单位接收信、(人才中心代理人员应出具人才代理手续)、社会保险证明等。

(3)技工学校毕业生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户籍窗口或分县局户籍窗口审核录入后派出所办理;

手续:户口迁移证、技校毕业生落户通知书、技校毕业生就业介绍信、单位接收信、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等。

四、部队转业干部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户籍窗口或分县局户籍窗口审核录入后派出所办理;

手续:军转办出具的转业干部办理户口关系介绍信、单位证明信、军人赋码登记表、原户籍所在地户口注销证明等;(自谋职业并且为异地落户的转业干部落户还应出具配偶的户口本、结婚证等)。

五、随亲属落户

(1)夫妻投靠

对因结婚申请将配偶户口迁入我市的,可凭相关证明相互投靠,不再受结婚年限和城镇与农村区域差别的限制。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户籍窗口或分县局户籍窗口审核发准迁后派出所办理;

手续:申请、申请人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申请人与迁入者双方户籍证明(省内人员可持户口簿)、结婚证等。

(2)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户籍窗口或分县局户籍窗口审核发准迁后派出所办理;

手续:申请、申请人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申请人与迁入者双方户籍证明(省内人员可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或准生证、独生子女证、房产证明等。

(3)父母投靠子女(父母投靠子女基本条件:投靠方身边无子女并且男60岁以上,女在55岁以上)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户籍窗口或分县局户籍窗口审核发准迁后派出所办理;

手续:申请、申请人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申请人与迁入者双方户籍证明(省内人员可持户口簿)、身边无子女证明、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房产证明等。

(4)家属随军(夫妻和子女)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户籍窗口或分县局户籍窗口审核发准迁后派出所办理;

手续:随军审批报告表、任职命令、部队介绍信、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或计划内生育证明、独生子女证)、迁入者户籍证明(省内人员可持户口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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