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

4月10日承德市限购令的具体情况

河北承德市政府于4月10日当晚出台了《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宣布将实行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非本市户籍的居民仅限购1套商品住房。

该意见提到,非承德市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中心城区(双桥区、双滦区、高新区)范围内限购1套新建商品住房。

对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不得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且新购买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证满二年后方可转让。

贷款方面,首次购买普通住房且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承德市户籍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已拥有1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则不低于50%。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与此同时,承德市还将加大住宅用地及住房供应。对于商品住宅供应不足的县区适当增加住宅用地供应;加大闲置土地清理排查和处置力度;应开工未开工的土地将逐宗清理督办;符合预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督促企业一次性上市公开对社会销售。

此外,承德政府还出台了一则《关于依法处理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的通告》,规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销售、宣传、展销;取得预售证的,需10日内一次性公示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等相关信息。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按照“坚持住房的居住属性”和“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的总体要求,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整居民购房政策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中心城区(双桥区、双滦区、高新区)范围内限购1套新建商品住房。对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不得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

新购买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证满二年后方可转让。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向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购房人出售住房。违反上述限购规定的,交易部门不予办理房产交易确认手续,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兴隆县、滦平县认真落实好已出台的限购政策。

二、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经河北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委员会商定,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要求:

首次购买普通住房且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对已拥有1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对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三、加大住宅用地及住房供应

一是对于商品住宅供应不足的县区适当增加住宅用地供应。

二是进一步加大闲置土地清理排查和处置力度,属开发企业原因取得土地未按规定期限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严防“囤地、炒地”行为。

三是对应开工未开工的土地逐宗清理、逐宗督办,对已完成土地供应的项目,督促全面开工、限期完工。

四是对符合预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督促企业一次性上市公开对社会销售。

四、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

开展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囤地炒地、恶意炒作、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变相涨价、价外加价、捆绑搭售,以及违反明码标价制度、不按规定执行价格申报及备案制度等违规违法行为。

开展整顿房地产中介专项行动,打击中介机构发布虚假房源及不实价格信息、垄断房源操纵市场价格、虚假宣传误导市场预期等违规违法行为,全面规范市场秩序。对违规主体采取暂停网签、立案查处、公开曝光、注销资质等措施,进一步规范开发、销售、中介行为,营造公平、法治的市场环境。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承德支行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承德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0日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告法》、《商品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销售。不得以认购、预定、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定、预付款等性质的费用。

(二)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设立销售场所(含咨询中心、接待中心、展示中心等)。不得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户外媒体、传单等形式发布宣传广告,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住宅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住宅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一房一价等相关资料。

(四)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示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等相关信息。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自签约之曰起30日内到属地房地产产权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新建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手续。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资金必须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按规定支取使用,保证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预售商品房有关问题的处理

(七)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销售房屋的,如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集资罪、合同诈骗罪等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

(八)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订、预付款预售房屋的,属违法预售行为,由住建部门依法?处。

(九)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按规定实行商品房明码标价或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发改委(物价局)依法查处。

(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网络媒体、户外媒体违法发布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发布的墙体、围挡、传单等违法的户外媒体广告,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取缔或强制拆除广告设施。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销售场所,由辖区政府(管委会)依法?封或拆除;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设立销售场所(含咨询中心、接待中心、展示中心等)由辖区政府(管委会)予以关闭。

(十二)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商品房、发布不具备销售条件商品房信息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由住建部门依法?处;对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及严重失信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将其清出市场。

承购人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购买“五证”齐全的商品房。 如市民不听劝告,购买“五证不全”的预售商品房,出现后续问题和纠纷应遵照市场规则依法解决。希望广大市民不轻信、不传播、不参与各种房地产违法项目的宣传及预售活动,杜绝非法交易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商品房市场的监管,对违规企业依法?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存在风险隐患的,要进行公开曝光;欢迎社会各界对违法违规建设、销售行为予以监督,共同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

市住建局举报电话:2032810

市公安局举报电话:2373213

市国土局举报电话:2259180

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2259956

市规划局举报电话:2037283

市城管局举报电话:2157706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承德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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