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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政厅优抚政策具体有哪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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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实施(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民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房地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韩城市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神木、府谷县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

现将《陕西省实施(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实施《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根据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优抚对象”是指在本省行政区

域内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生活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年满60岁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烈士老年子女(以下简称“优抚对象”)。

第三条 优抚对象住房优待以现行保障制度为依据,坚持

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相结合,坚持属地管理、因地

制宜。

第四条 优抚对象申请住房保障的,其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五条 优抚对象家庭符合租赁型保障房保障条件的,优先实物配租;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优先安排。

第六条 优抚对象家庭符合经济适用房供应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房,优先配售。

第七条 优抚对象家庭符合相应条件的,优先纳入灾后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等政策范围。

第八条 住房困难的优抚对象在租房、建房或危房改造时民政部门从节余优抚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确定。

第九条 优抚对象符合供养条件的,本人自愿入住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当地光荣院、福利院等机构优先接收。

第十条 优抚对象办理房产、土地证件时,参照国家部委文件,免交登记费、工本费;自建房时,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拨地定桩测绘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一条 制定住房保障轮候规则时,采用评分排序的,应当将优抚对象身份作为加分因素;采用摇号分配的,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单独排队。

第十二条 优抚对象家庭认定一般以户口簿为准。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庭分户的,其配偶及子女视为一个家庭,父母及未成年弟妹视为一个家庭;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生前父母已离异的,按照实际家庭情况认定。

第十三条 本细则实施之前,优抚对象已由政府帮助购买、建设住房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住房优待政策。

第十四条 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种住房优待政策。

第十五条 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由市县民政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并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负责制定优抚对象住房优待补助标准;审核、认定纳入补助范围优抚对象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优先安排到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处理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纳入保障范围,做好房产登记时的相关减免政策落实。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办理土地使用证等相关减免政策落实,做好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设区市、县(市、区)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落实优抚对象住房优待。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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