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参战人员,我们国家也是有相关的优抚政策的,以下是关于参战人员优抚政策的内容,仅供参考!
解决当前参战人员优抚安置的十点建议
根据*、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优抚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24号(2017年10月23日),结合2007年*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和2007年中联“6.21”会议,集中研究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当前需要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并制定印发了六个政策性文件,以及中央国家部委出台一些涉及参战人员和优抚对象的政策法规,不忘党中央出台政策的初心是“本着需要解决而又能够解决的原则”,同时体现民政部要求“普惠”加“优待”的原则和注重利用各项政策的叠加,用足政策,解决当前参战人员的优抚安置问题,为此提出建议。
一、参战人员的现状情况
由于体制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使部分参战人员下岗失业,或战后回乡无业,长期无生活来源,无养老保险、无住房和各种生活保障,靠微薄的补助无法生活,吃廉价食品,穿破旧衣服,有的因贫困妻离子散或未婚,有的身有战伤、弹片或耳聋等被歧视而失业;有的或多或少带有战争综合症,如脾气性格暴躁不合群,情绪波动大,经常半夜恶梦惊醒而失眠,记忆衰退,精神压抑;有的战时受伤不报,轻伤不下火线拼杀疆场,如今老伤时常复发或引发各种疾病,医疗保险却是最低标准,并承受着肉体和精神上的长期折磨和煎熬,导致体质虚弱力不从心,还要四处漂泊求生存,苦苦挣扎在生存线上几十年,一无所有;更令人辛酸和凄凉的是,有的沦落到沿街乞讨,贫穷绝望倒在地摊上,卖掉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闪耀着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的军功章,这等于是在贱卖和贬低至高无上的五千多年中华民族所形成的民族精神和气节,实在揪人心碎,催人泪下。
参战人员沦落到极为悲惨的境地,伤的是参战人员的身心,冷的是当兵的热情,失的是党和政府的形象,害的是国家的利益,直接动摇了为国家作贡献乃至付出生命是否值得,让各种反华反共势力高兴到极点,让英雄深感羞辱和痛心,战时流血,战后流泪,怎么去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呢?当代青年还会有多少真心愿意去当兵呢?
参战人员以生命为代价为创造国家的和平与安全作出了特殊贡献,是今天国家富强、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和根本,他们为此付出了沉重代价,战争给他们带来心理上、生理上和精神上的创伤,以及战争综合症,并影响今后一生的工作和生活,如今他们年龄大了,饱经沧桑,提前衰老,上有老下有小,家庭和精神负担沉重,文化大部分不高受排斥等,很难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生活的快速变化,现在他们急切的需要解决优抚安置问题,应该得到优待和抚慰。
二、针对参战人员现状和中央有关政策法规提出“十点建议”要点:
1、社保:参战人员社会保险断保的,由政府通过社会保险补贴、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和生活困难救助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按自由职业者从断保补缴到再次就业,或视同缴费。
缴费标准和资金渠道可根据劳社部函[2007]168号《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和通知中提到的几个文件,建议充分利用各地大龄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的补贴年份和大龄失业人员就业岗位的补贴年份从现在往后叠加,测算这部分金额,把这部分资金从断保开始补缴到再次就业,费用不够,再通过社会保险补贴、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和生活困难救助等多种筹集资金,现在部分地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民政部门还能帮助缴几年的社会保险费,参战人员是为国家作出特殊贡献的有功人员,更要体现“普惠”加“优待”和政策的叠加,这也符合中发【2016】24号文件要求的。
2、就业:参战人员下岗失业身体状况能坚持工作,原单位还存在的,由其召回上岗,原单位不存在的,由政府二次安排合适工作(公益性岗位),计划经济时期填过干部履历表,现下岗失业的,参照“军转干”享受两个平均保障,并应该立法保障所有参战人员不得下岗。综合劳社部函[2007]168号等各项政策精神,把参战人员就业问题优先优待解决得更好,也符合中发【2016】24号文件精神。
3、收入:参战人员在职月工资最低要达到或略高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待岗和内退等以此标准折算,参战人员是干部的,其退休养老金参照“
离休干部退休待遇”,不是干部的参照“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
这是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条,以及国办发(1998)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要求“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优抚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依法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对按中央统一标准仍达不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何况部分地方早就出台这样的政策。也符合中发【2016】24号文件中要求:“充分体现抚恤优待高于一般社会保障的特殊性质,按照贡献与待遇一致、公民普惠待遇与抚恤优待叠加共享的原则,提高服务保障水平,提升优抚安置对象社会地位和荣誉感自豪感”。
4、退休:参战人员满30年工龄或50周岁准予自愿选择提前退休。
这是参照解决国企下岗失业人员提前退休年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年龄和军队退休人员年龄的有关规定,参战人员是比其他任何特殊工作更特殊的军事劳动,战争给他们心理上、生理上和精神上留下了极大的伤害,以及战争综合症,并影响今后一生的工作和生活,现在都在五十岁以上,老弱病多,就业困难,应该人性化准予自愿提前退休,何况部分地区早有这样的政策,或变向这样做法。
5、补助金:参战人员生活补助金要通过各种资金渠道保障,使其综合收入达到或略高于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并建议将补助金改为优待金,提升荣誉感。目前的生活补助金连支付每月水电气等各种杂费还不够,各种生活支出很大,生活成本在不断提高,根本不能维持本人和赡养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与重点优抚对象不相符,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条和国办发(1998)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要求甚远,亟须上调,同时改为优待金符合中发【2016】24号文件要求。
6、医疗:对参战人员实行免费医疗,医疗费除医疗保险承担一部分后,剩余个人自付部分由政府财政承担,各种医疗费应在其医疗终结时“一站式”同步结算,一、二、三级医院就医无限定,不设任何门槛。
这是为以生命为代价为国家作贡献扫除后顾之忧,参战人员或多或少都有各种战伤或引发各种疾病,承受着几十年的折磨和煎熬,对身心健康的伤害是长远的,理应得到优待和免费医疗,何况部分地区已全部报销,可用足《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和民政部民发〔2008〕15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及相关政策,以财政预算为主,运用医疗补助和救助、福利彩票公益金提取等,同时,民政部要强化督促检查各地执行文件中要求“各种医疗费应在其医疗终结时一站式同步结算”。更多内容请关注老兵真敢说。
7、住房:放宽参战人员住房困难标准,面积标准应分别达到或略高于当地城镇和当地农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对无住房和住房困难的,按不同情况把配建的保障房作为实物分配,可适当上浮建筑面积,或货币化补贴,并给予一定的装修费和安家费补贴,保障参战人员有房住,对住房添加设施和改造、征地、动拆迁等制定详细的优待政策。
部分参战人员二十多年没有收入或极低的收入,也没有住房公积金,没有购房条件,生活极为贫困,年龄大,靠自己是没有经济能力改善住房条件,只有通过政府的政策调控,社会再分配来解决。可充分利用住房保障体系的现有各项政策和《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 4月4日发布),以及国办发(1998)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体现“普惠”加“优待”的政策叠加,解决参战人员住房困难问题,并制定《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实施细则》,让优抚对象实实在在享受到高于一般社会保障的特殊性质,有更多的获得感。
8、创业:对参战人员有意愿创业给予扶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涉及特殊行业前置审批,职能部门应放宽准入,优先批准,免征国家和地方部分税收,强化纳入到政府指定的金融机构提供无息贷款和融资担保等资助政策,免费提供基本经营场地等优待扶持政策。
如今,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参战人员积极参与,但年龄偏大,文化偏低,思路没有年轻人活,精力退化,市场适应性差,是创业队伍中的弱势群体,又是对国家有特殊贡献的人员,生活极为困难,急需政策扶持。要用足劳社部函[2007]168号《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及通知中提到的有关文件,结合“普惠”加“优待”制定优待的扶持政策。
9、优抚证:民政部门要统一颁发参战人员优抚证,免费享用部分公共服务,如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轨道和过江轮渡等交通工具,长途享受半价,免费享用文化、旅游、公园、体育(含游泳)、高速公路和机动车停车场等场所,享受公用事业收费减半,如水、电、气、煤、电话、有线电视及互联网费等,子女优先入托入学,教育资助到大学本科毕业、高考加分和就业优先等。
这条部分省早已颁发参战人员优抚证,并享受以上部分减免费用,如今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完全有能力承受减免,把有特殊贡献群体列入免费享用部分基本公共服务是一种普遍的做法,如:现役军人、伤残军人和警察、离休干部等等,这也符合中发【2016】24号文件中所说的,要确保将优抚对象纳入国家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服务保障水平,提升优抚安置对象社会地位和荣誉感自豪感等等,希望尽快统一颁发参战人员优抚证。
10、慰问:对参战人员建立走访慰问制度,及时解决困难,遇重要节假日“五一”、“八一”、“十一”、“春节”要发放慰问金和慰问品,慰问金额最低为当地上年度月社平工资的20%以上,“元旦、端午、中秋、敬老”等节日,慰问金额最低为当地上年度月社平工资的10%以上。
目前,走访基本没有,有慰问,但标准过低,各地也不一致,“春节”和“八一”节慰问金各地从200元到几千元以上不等,有的另加几百元慰问品,有的地区甚至还没有慰问金,或只有一两百元慰问品,有的地区同样是重点优抚对象,参战人员没有慰问,其他人有慰问,有的地区有慰问的光荣纸或牌,有的没有,各地慰问和标准随意性较大,民政部要尽快制定最低标准,并允许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上调。
总之,以上“十点建议”是与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合理性与合法性相兼顾,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解决突出矛盾与社会和谐稳定相促进,只要综合运用政策的叠加,用足政策,再适当调高一点政策力度,解决当前参战人员优抚安置问题是不难解决的。
民政部关于认定参战部队及参战人员的界定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相关政策的完善落实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围绕民政部门牵头负责的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向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以及实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等3个政策,民政部门的职责有四项:
1、落实对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提高抚恤补助标准工作。
2、对部分参战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数据统计,做好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发放工作。
3、对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中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组织体检、数据统计,落实相关抚恤补助待遇。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劳动保障、卫生部门制定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具体实施办法,落实有关医疗保障政策。
(二)统筹研究,做好生活有特殊困难的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的救助工作。
(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住房政策、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等两项政策,以区(县)为单位,将掌握的本地区复员退伍军人有关资料及时提供给相关部门。
二、参战退役人员及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的核查认定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由参战、参试人员本入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
(一)有关对象及其范围的界定
1、参战退役人员。 参战退役人员是指曾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推荐关注:微信查找"部队的往事道不完"。作战是指武装力量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具体界定为:我军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为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和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主要包括:自卫还击作战、防御作战、对逃离大陆的国民党军队的作战、出国支援作战、平息地区性武装叛乱作战,以及军委、总部认定的其他作战行动。参战退役人员包括直接参加战斗的人员和作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 1954年11月1日以来,我军的主要作战有:
(1)解放-江山岛作战(1954年11月至1955年2月)
(2)川、甘、青、藏、滇地区平叛作战(1955年12月至1982年12月),包括四川凉(山)茂(县)西(昌)地区平叛,西藏平叛(含甘肃、青海、新疆部分地区藏区)
(3)炮击金门作战(第一阶段为1953年8月23日至1959年1月7日,第二阶段为1960年6月17日、19日)
(4)中面边境勘界警卫作战(1960年11月22日至1961年2月9日)
(5)中印边境自卫反击(1962年10月20日至11月21日)
(6)“八?六”海战(1965年8月6日)
(7)崇武以东海战(1985年11月13日至14日)
(8)援越抗美作战(1965年6月至1973年8月)
(9)援老抗美作战(1968年1月至1978年5月)
(10)珍宝岛自卫反击作战(1969年3月)
(11)西沙群岛自卫反击作战(1974年1月)
(12)中越边境自卫还击作战(1979年2月17日至3月16日)
(13)“老山、者阴山”地区对越防御作战(1979年10月至1989年10月)
(14)南沙群岛自卫反击作战(1988年3月)
(二)原8023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8023部队是原国防科工委21试验基地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代号,从1964年至1996年,多次执行核试验任务。现为总装备部21基地,驻地在新疆马兰。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包括参加过核试验效应试验的退役人员,执行过核试验保障任务的退役人员、参加过核爆炸条下军事演习的退役人员,与原8023部队驻同一区域部队的退役人员、曾在核导弹、核潜艇部队涉核岗位服役的退役人员等。
民政部门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二)申报登记和初审程序
相关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参战立功、授奖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凡个人向原所在部队索取的证明材料无效),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村(居)委会进行初审后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向申请人所在部门、单位调阅本人档案,以个人档案原始记载为依据,认真核实其身份,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和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有关资料复印件、以及个人档案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三)会审认定和建立档案
县级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集体审核,逐一审定。对经审定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后有疑义的,应请示省级民政部门。对上述所有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库,并认真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推荐关注:微信查找"部队的往事道不完"。申报登记和核查审定工作在8月底前完成。申报登记和核查审定过程中需相关人员填写的表格,由各地根本心想事成地情况自行制作,但表格内容应包括民政部制发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信息采集表》(附件1)中的项目。审定工作结束后,省级民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填入《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信息采集表》,待今年底明年初民政部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完成后,统一录入系统,并与其他重点优抚对象一样,形成每年定期更新机制。
三、数据统计和资金拨付:
审批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统计核实相关数据,逐级汇总,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复审,省级民政部门应于2007年9月15日前将本地区参战退役人员、原6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统计结果分别填入《部分军队参战退役人员情况统计表》(附件2)和《部分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情况统计表》(附件3),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报民政部。民政部根据审定的实际人数编制资金预算,及时向财政部报送有关情况,商请财政部下达有关补助经费。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在认真审核基础上,及时安排应由地方负担的抚恤补助资金,统筹拨付使用上级补助资金,按时足额把抚恤补助费发到个人手中,同时逐级建立数据统计审核的长效机制,定期汇总上报。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从和谐社会、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切实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推荐关注:微信查找"部队的往事道不完"。要将这项工作作为当前重要的政治任务,提上即力日程,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精心安排,主动提供有关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二)加强宣传教育,开展检查监督。
各地要通过各种形式,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增加工作的透明度。
要把党和政府对这部分人员的关心爱护宣传到位,把政策内容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同时,要坚持解决实际问题和做好思想工作相结合,教育引导他们继续保持革命军人的优良品质,努力提高条件下的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教育引导他们增强法制观念,增强大局意识,以实际行动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