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2017年农村宅基地政策目前尚未出台具体细则,下面先看看此前的农村宅基地政策吧!
针对近年来少数地方宅基地无序扩张,闲置和粗放利用以及乱占耕地现象,近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从规划引导、使用管理、制度创新和监管等四个方面,作出16条规定,要求严格实行规划,落实宅基地申请和审批程序,提高宅基地利用效率。同时,在宅基地退出奖励以及村民组间调换方面提出新的指导意见。
多种形式确保户有所居
通知强调了规划在农村建房过程中的“龙头”作用。农村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地上建筑物建设必须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农村村民建设住宅要与旧村改造、土地整治相结合,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空闲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凡村内有空闲宅基地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建设住宅。鼓励和引导村集体按照村庄规划集中建设新居。在规划近期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不得审批新建、扩建住宅用地。
“我家需要分户,但是家附近却批不了宅基地。 ”对于很多读者类似的疑问,通知明确,推行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的城郊、近郊农村居民点用地,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传统农区,继续实行 “一户一宅”的宅基地分配制度。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以及土地整治、自然灾害导致的村庄搬迁等,在农民自愿基础上,实行集中建设等方式落实“一户一宅”。市、县级政府要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标准和集中建设农民新居宅基地面积标准。
宅基地分配方案应公示
农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委会组织召开申请人所在村民小组会议或该小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由村委会将宅基地分配方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公示无异议的,经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申请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设住宅。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对于统一建设的农民新村,由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占地、建设及分配方案,经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将方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其中,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的,应当取得提供土地的村民小组同意。
建立调换、退出激励机制
建立宅基地退出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农民进城的同时,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是此次新政的一大亮点。通知要求,市、县人民政府设立退出宅基地奖励资金,鼓励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对村民自愿退出因历史原因多占的宅基地,村民小组要予以适当补偿,村民小组没有能力补偿的,由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村民自愿退出全部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的,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并将拟奖励的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在村民购买当地城镇住房时一次性发放给村民。退出的宅基地复垦为耕地的,原使用该宗地的农户有优先承包经营权。
通知还提出,为促进农民住宅向集镇、中心村集中,在明晰产权及尊重村民小组及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村民小组之间调剂宅基地。调剂宅基地可以采取土地产权调换或经济补偿方式操作,其中,采取经济补偿的,补偿标准由双方参照征地补偿标准约定。调剂宅基地经批准后,市或县国土部门依据批准文件和调剂宅基地协议,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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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5日,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近年来少数地方宅基地无序扩张,闲置和粗放利用以及乱占耕地现象,从规划引导、使用管理、制度创新和监管等四个方面,作出16条规定,以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统筹城乡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充分发挥规划管控引导作用,推进农民住房户有所居在不同区域的多种实现形式。《通知》指出,要加强规划引导,合理确定宅基地面积标准。农村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地上建筑物建设必须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农村村民建设住宅要与旧村改造、土地整治相结合,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空闲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凡村内有空闲宅基地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建设住宅。鼓励和引导村集体按照村庄规划集中建设新居。在规划近期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不得审批新建、扩建住宅用地。推行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的城郊、近郊农村居民点用地,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传统农区,继续实行“一户一宅”的宅基地分配制度。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以及土地整治、自然灾害导致的村庄搬迁等,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实行集中建设等方式落实“一户一宅”。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标准和集中建设农民新居宅基地面积标准。
通过建立“双平衡”机制,在保障农民住房刚性需求的同时,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控制农村建设用地总量。《通知》在明确宅基地申请条件、申请审批程序、建立统一建设农民新村用地审批和占用农用地审批备案制度后指出,实行村庄用地复垦核销制度,农用地转用批准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同等数量的村庄用地复垦为农用地,涉及耕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必须在1 年内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并上报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国土资源厅核销登记备案占用的农用地数量。其中,将申请宅基地农户腾退出的村庄用地复垦为耕地的,可在2 年内报省国土资源厅核销登记备案占用的农用地数量。县级人民政府未按规定复垦的,省国土资源厅将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的,省国土资源厅将扣减该地当年相等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并暂停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建立宅基地退出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农民进城的同时,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通知》要求,建立退出宅基地激励机制。市、县人民政府要设立退出宅基地奖励资金,鼓励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对村民自愿退出因历史原因多占的宅基地,村民小组要予以适当补偿,村民小组没有能力补偿的,由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村民自愿退出全部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的,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其奖励,并将拟奖励的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在村民购买当地城镇住房时一次性发放给村民。退出的宅基地复垦为耕地的,原使用该宗地的农户有优先承包经营权。退出的宅基地复垦为耕地后形成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收益和新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收益,要优先用于对退出宅基地的补偿或奖励。建立宅基地所有权调换制度。在明晰产权和尊重村民小组及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村民小组之间调剂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