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社保税前扣除标准为多少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对于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九条曾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或工资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第五条规定:(一)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二)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国税发〔2006〕56号文件下发前,各地对社会保障性缴款税前扣除政策掌握不一,有的规定提取未缴部分可在税前扣除,有的则不准扣除。综合上述文件,我们看出此次政策调整很显然对社会保障性缴款税前扣除作了限定。也就是说,纳税人当期提取未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虽然财务上计入了当期费用,但在缴纳所得税时不得在提取当期予以扣除,而可以在实际缴纳时扣除。同时,新文件还明确了纳税人在“应付福利费”中实际列支的符合税收规定标准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超过税收规定标准部分不得纳税调减)可作纳税调减处理。当然,对于提取未缴纳的部分,要按照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第六条第十八项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延伸阅读:企业所得税社保税前扣除相关问题解答
1.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六条明确,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2〕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3.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发生的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4.2015年12月计提的工资在2017年1月发放,能否计入2015年度工资薪金支出予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的规定,2015年12月计提的工资在2017年1月发放,可以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5.企业给员工统一订购工作服饰所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6.企业发生的汇兑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7.企业为职工补缴以前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扣除?
答:依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上述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允许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为职工补缴的以前年度的基本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的,允许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应在申报时作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