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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温补贴标准及时间

 随着三伏天的到来,一年中最热的日子来了!以下为您带来2017天津高温补贴标准,欢迎浏览!

天津高温补贴标准2017

天津发放时间:6月、7月、8月、9月;

【发放标准】:职工上年日平均工资的12%确定,实行动态调整。

高温补助:禁用防暑饮料冲抵津贴

6月至8月,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现行北京市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标准是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在33摄氏度(含33摄氏度)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标准,是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

根据国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此外,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因生产工艺要求,应急抢险需要,不能按规定停止高温作业或不能暂停高温时段露天工作的单位,应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减少高温接触时间,同时做好防止高温中暑的应急准备工作。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参考气象部门发布的气温值,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工伤认定:中暑需有《鉴定书》

如果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中工作并发生中暑等问题,是可以依规定认定为工伤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本市相关部门表示,对于中暑的劳动者,需要经过本市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的鉴定,并得到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鉴定书》。此外,假如劳动者因在高温环境工作引发其他相关疾病,例如发生晕眩导致摔伤骨折等情况,只要经过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的鉴定,并得到其出具的《鉴定书》,也可按规定认定为工伤。

本市相关部门介绍,对于上述因高温引发的工伤问题,在对职工工伤进行治疗时,是可按规定获得报销的。同时,工伤职工一旦被认定为一至十级伤残中的一种,还可按规定得到伤残补助金。对于其中较严重的一至四级伤残,在被认定为确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退出工作岗位的,还可得到相应的工伤护理费待遇。

相关部门强调,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单位应在30天内主动替职工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同时在工伤事故发生1年内,受伤职工及其家属,或者工会组织,也可替受伤职工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对于拒不替职工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单位,一经查实还要按规定受到处理或处罚。

地区 发放金额(元/月) 时间
北京 180(室外)120(室内) 6-8月
河北 264(室外)176(室内) 5月21日-8月31日
浙江 225(高温作业)6-9月
浙江180(非高温作业)6-9月
浙江145(一般工作人员)6-9月
山西 240 6-8月
上海 200 6-9月
江苏 200 6-9月
辽宁 200 7-9月
福建 200 5-9月
内蒙古 180 --
广东 150 6-10月
湖南 不低于150 7-9月
广西 100-200 6-10月
江西 240(室外)160(室内) 6-9月
山东 200(室外)140(非高温) 6-9月
甘肃 12元/天(高温作业)
8元/天(其他工作) 6-9月
天津 全市职工日均工资12% 6-9月
湖北 12元/天 6-9月
河南 10元/天 --
陕西 10元/天 6-9月
海南 10元/天 4-10月
云南 10元/天 --
吉林 10元以上/天 --
四川 8-12元/天 --
新疆 10-20元/天 --
宁夏 12元/天(高温作业)
8元/天(其他工作) 6-9月
重庆 不低于5、10、15元/天 5-10月
贵州 8元/天或168元/月 6-9月
安徽 不低于10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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