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

河北住房限购政策升级的实施意见

 2017河北住房限购政策升级,根据意见,特别强调环首都重点地区要提高门槛、从严调整限购措施,能够提供当地3年及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

《意见》指出,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制定和执行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限购措施。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

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已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城市,与本实施意见要求不符的,要立即调整完善相关措施。

另外,《意见》强调环雄安新区和环首都重点地区要在上述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门槛、从严调整限购措施,即对能够提供当地3年及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补缴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要加强京冀交界地区规划建设管控,严控规模扩张、严控开发强度、严控贴边发展,严禁在交界地区大规模开发房地产,严禁环首都围城式发展,坚决防止形成“铁围子”。廊坊北三县要服从服务于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大局,与北京城市副中心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管控。

同时,《意见》表示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差别化房贷。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可结合本地实际,经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商议后,采取提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等措施。

原则上对首次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城市无房且无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已有1套住房或有贷款记录(含商业银行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其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各地可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情况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意见还提出,要坚决防止出现区域性新“高价地”;加快公租房建设分配进度;建立健全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开展整顿房地产中介专项行动等举措。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强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地因时施策,抑制房地产市场泡沫,防止出现大起大落,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一)强化思想认识。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控房价、防泡沫、防风险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特别是雄安新区、环雄安新区和环首都重点地区,要把做好房地产市场管控工作作为当前重要任务来抓,正确研判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投机炒房,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实现“管得好、稳得住”目标要求。

(二)明确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各市、县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完善工作机制,建立房地产调控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出台更加有力、有效的政策措施。环雄安新区和环首都重点地区要把房价稳定在2017年10月的水平上,确保环比不增长。要加强京冀交界地区规划建设管控,严控规模扩张、严控开发强度、严控贴边发展,严禁在交界地区大规模开发房地产,严禁环首都围城式发展,坚决防止形成“铁围子”。廊坊北三县要服从服务于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大局,与北京城市副中心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管控。要建立健全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考核问责制度,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市、县政府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执行政策措施不到位、房价上涨过快、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工作不力、不能有效遏制炒房行为的,实施问责。

二、坚决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

(一)严格区域性商品住房限购措施。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制定和执行住房(所称住房均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限购措施。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已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城市,与本实施意见要求不符的,要立即调整完善相关措施。环雄安新区和环首都重点地区要在上述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门槛、从严调整限购措施,即:对能够提供当地3年及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补缴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建立分工明确、协调有序的审核工作机制,加强对购房人资格审查,确保政策落地落实。

(二)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可结合本地实际,经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商议后,采取提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等措施。原则上对首次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分支机构、各级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三)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城市无房且无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已有1套住房或有贷款记录(含商业银行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其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各地可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情况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三、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

(一)统筹把握用地供应。各地要合理安排土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稳定土地市场预期。地级以上城市和百万人口以上的县(市)要尽快编制并公布住宅用地供应三年滚动计划和中期规划。环首都重点地区要大力推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严控增量建设用地规模。建立购地资金审查制度,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合规自有资金购地。经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金融部门审查资金来源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土地竞买资格,并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参加土地招拍挂。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出让土地的具体情况,灵活确定竞价方式,包括“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超过溢价率一定比例后现房销售或竞自持面积等,坚决防止出现区域性总价、土地或楼面单价新高等情况,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

(二)合理安排商品住房上市节奏。住房供求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城市,要建立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提高办事效率。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开工、竣工,加快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和上市节奏,尽快形成市场有效供应。对具备预售条件拖延上市、变相捂盘的项目予以严肃查处。建立健全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盘活存量住房资源。

(三)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应。加快公租房建设分配进度,2017年要确保2013年底前政府投资公租房完成分配90%,政府投资公租房完成分配85%,尽快发挥住房保障作用。住房供求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城市,要增加公租房供应,探索发展共有产权房,多渠道解决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统筹做好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贷款支持,完成2017年国家下达的20万套开工任务。

四、加大市场监管和预期管理力度

(一)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各地要严格商品房价格监管,引导开发企业理性定价,对新建商品住房预(销)售价格实行指导,对不接受政府价格指导的项目,暂不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不予办理合同网签备案。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进行预售、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价金,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取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10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并进行销售。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不得超出备案价格对外销售。严格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预(销)售合同网签备案撤销程序。切实强化交易资金管理,完善监管制度,尚未实行预售资金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地区,要加快制定本地监管办法。要把二手房与新建商品房纳入统一市场监测和管控范围。

(二)开展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行动。加强房地产开发全过程联动监管,持续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各地要深入开展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囤地炒地、恶意炒作、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变相涨价、价外加价、捆绑搭售,以及违反明码标价制度、不按规定执行价格申报及备案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整顿房地产中介专项行动,打击中介机构发布虚假房源及不实价格信息、垄断房源操纵市场价格、提供虚假证明、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虚假宣传误导市场预期,以及从事首付贷、过桥贷及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违法违规行为。雄安新区及周边地区要下大力依法打击“黑中介”和“小产权房”违法交易,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格管理房产类公证业务,防止为违法销售行为进行公证。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处理,及时将相关信息记入诚信档案,予以公开曝光。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个人,移交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

(三)做好市场监测分析和舆论引导。各地要继续落实好房地产交易信息日报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确保数据及时完整准确。加快房地产统计监测平台建设,实现全省房地产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系统联网。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和研判,建立预警机制,做到提前预警。对虚假编造、采用技术性手段调整相关统计数据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全面、准确、及时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切实做好市场舆情监测,正确解读政策,严厉打击以各种形式制造、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消费的行为,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各类新闻媒体、网络平台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稳定市场预期。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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