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

环京区域限购再度升级

2017环京区域限购再度升级,昨天,河北省承德、秦皇岛均出台房地产市场进一步调控政策。

在限购区域内,连续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同时,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新购买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后才能转让。秦皇岛同样规定,外地居民限购一套房,且需要提供一年内连续12个月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这两个城市均于上月出台限购政策,外地户籍暂不得购买第2套房。

昨日,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发布了《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调控措施稳定全市房地产市场的通知》。

通知明确,在承德市区(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高新区)、兴隆县、滦平县、丰宁县、承德县、平泉县范围内,能够提供本市一年(含)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一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含)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上述区域内向其售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新购买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证满二年后方可转让。补缴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通知表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且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承德市户籍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对已拥有一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秦皇岛:外地人购房需连续纳税12个月

昨日,秦皇岛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根据通知,外地居民限购一套房,且需要提供一年内连续12个月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通知要求,对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家庭、能够提供一年内连续12个月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一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内连续12个月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全市范围内向其售房。补缴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对首次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对拥有一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通知还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分析、研判,将适时出台新的调控政策。

拓展阅读:

3月以来,全国楼市调控新政出到令人“麻木”,隔几天没有关于调控升级的消息还真有点不习惯。

环北京环雄安:外地人购房需3年社保证明

近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特别强调环雄安新区和环首都重点地区要在上述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门槛、从严调整限购措施,即对能够提供当地3年及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补缴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同时,《意见》表示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差别化房贷。原则上对首次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并且,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城市无房且无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已有1套住房或有贷款记录(含商业银行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其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各地可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情况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南京:3年内不得转让 严格购房实名制

5月13日晚南京正式出台楼市新政,再次将调控政策升级,新购住房购房人(含居民家庭、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新购住房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3年内不得转让,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自签署《赠与合同》并办理转让确认手续之日起,赠与人满3年后方可再次购买住房。通过赠与方式取得住房的家庭或居民,执行住房限购政策。

对于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通知》规定,房地产企业应当严格落实购房实名制,客户积累大于可供房源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企业应采用由公证机构主持的公开摇号方式公开销售商品住房,摇号排序,按序购房,摇号排序名单现场公示。新政5月14日起开始执行。

开封:3年不能卖 半年涨幅不能高于5%

5月15日,开封市发布《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明确自发文之日起(含),凡在开封市区(不含祥符区)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满3年方可上市转让。交易双方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的,参照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执行。

《通知》强调,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并对外销售的商品住房原则上半年内涨幅不得高于5%,一年内涨幅不得高于10%。对高价盘、涨幅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项目,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停止其商品房网签资格。对于捂盘惜售、捆绑销售、刻意隐瞒真实成交价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不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已发放的商品房预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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