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

浙江高温补贴标准具体情况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2017年最新浙江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今年,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6月至9月,共4个月。具体标准如下!

浙江高温补贴标准

浙江高温作业人员160元/月;非高温作业工人130元/月;一般工作人员110元/月。发放时间为6月-9月共4个月;

严格执行高温条件下的劳动禁忌标准

各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保护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企业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即:重劳动、中等劳动、轻劳动分别为20、30、40分钟),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企业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积极改善作业场所的工作条件;要为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出台地方性法规最合适

“49年前,我们还扇着蒲扇,现在人们用上了空调。社会在进步,防暑降温的技术也在提高,但保护劳动者防暑降温的条例还停留在半个世纪前,显然需要修改和更新了。”甘肃某律师事务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告诉记者。

这位律师表示,我国南北气候条件差距较大,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不应该笼统地规定在何种温度下工人应该得到休息。即使是同一地区的不同行业也因为湿度、工作环境等原因有较大差异,比如同一地区在露天工作的工人和在有空调的办公室里工作的员工,显然不能采取同样的标准。因此,国家出台统一的法律法规绝非易事。他认为,在这样的条件下,应根据当地的气象条件,出台地方性法规保护高温下的劳动者可能更为合适。

气温界定休息与否无明确规定

据了解,我国目前唯一一部针对高温酷暑条件下,如何调整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生活或其他社会活动的法规是1960年7月1日由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通读该《办法》可以看出,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对于高温作息则规定,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应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气温较高的条件下,适当调整作息时间,早晚工作,中午休息,并适当安排工间休息制度。

2007年7月,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目前,我省执行的是1997年省劳动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合理安排高温期间的劳动力投放,适当调整高温、露天高空作业人员的作息时间和劳动强度,严格限制加班加点,保证工作和休息时间。

可见,人们谈论的“气温达到多少度可以不上班?”在全国范围和我省范围内,都是没有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的。

严格执行高温条件下的劳动禁忌标准

各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保护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企业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即:重劳动、中等劳动、轻劳动分别为20、30、40分钟),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企业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积极改善作业场所的工作条件;要为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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