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即将到来,防暑降温费又将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防暑降温费国家规定吧!
天津防暑降温费国家规定
天津市开始迎来高温天气,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2017年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每月为158元,发放时间为6月至9月,用人单位应按月或一次性向在岗职工发放,不得以实物代替。
据了解,防暑降温费的月标准,是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确定。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265元,以此推算,2017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的月标准约为158元,四个月合计632元,比去年增加了近40元。
同时,当气温超过35摄氏度,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或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户外劳动者,按照本市《关于试行企业高温津贴制度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按天发放高温津贴。具体每天的发放标准为:上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职工月平均工作天数21.75天,再乘以12%,以此推算2017年标准为29元。高温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不能代替防暑降温费,必须以货币的形式发放,不得以实物代替。
枣庄市防暑降温费国家规定
天气炎热,不少职工的工资表里多了一项防暑降温费,但多数市民并不知道防暑降温费标准是多少。王女士说她每年有300元的防暑降温费,而赵先生说他可能是500元,某私企的职工林女士则表示,从未领过防暑降温费,每到夏季,单位会发一些风油精、蚊香之类的生活用品,去年还发了某超市的购物卡。那防暑降温费到底应该怎么发放呢?
近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执行了新的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根据2015年8月省人社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我市适当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后,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由每人每月120元提升为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由每人每月80元提升为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据了解,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从事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和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不含33℃)以下环境作业的人员,都可获得高温补贴。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我国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颁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中暑作为国家法定职业病,要想认定为工伤,必须凭职业病鉴定机构开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社保局提请工伤认定。
延伸阅读:防暑降温费几种处理途径
(一)全体职工都有的防暑降温费
很多企业,无论职工是否在高温下工作,都会发放防暑降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文件规定,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和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不随同工资一并发放、所有人都有的防暑降温费,应作为职工福利费,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税前扣除。
(二)只有从事高温作业的职工才有的防暑降温费
有些企业只给从事高温作业的职工发放防暑降温费,这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支出,是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而非职工福利,应属于劳动保护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因此,企业为从事高温作业的职工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应属于劳动保护支出,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非货币防暑降温费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不少企业在夏天发放饮料,如何界定也很重要。
(一)企业所得税
首先,视同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因此,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用品,应视同销售。文件还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由于大多数企业的防暑降温用品是外购的,因此不产生视同销售所得。
其次,费用界定。全体职工都有的饮料,属于国税函〔2009〕3号文件所称的“非货币性福利”,计入职工福利费;只有从事高温作业的职工才有的饮料,属于劳动保护支出。
(二)增值税
全体职工都有的饮料,属于职工福利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只有从事高温作业的职工才有的非货币防暑降温费,属于劳动保护支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综上所述,对于防暑降温费,应区别处理。若随同工资一并发放,则无须区分,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若单独发放,则需区分:向全体职工发放的,属于职工福利费,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税前扣除;向从事高温作业的职工发放的,属于工劳动保护支出,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因此,应正确区分防暑降温费的性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