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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很多市民都十分关注社保费税前扣除的标准,为了让大家更加了解,下面搜集了相关内容,去看看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六月二日

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提问:

我公司由于资金问题,未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后来补缴的时候社保局收了我们一部分滞纳金,请问这部分滞纳金能否税前扣除?

专家回复:

可以税前扣除,税法只是对于行政罚款和税收滞纳金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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