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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待遇计算及关系转移
养老保险如何缴?养老保险待遇如何发放?灵活就业人员能否购买养老保险?对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困惑,市社保局来一一解答!
基本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保障其晚年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通过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我市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探索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经历退休费用企业统筹,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社会养老保险,与全国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等阶段。
目前,已经建立起不分单位所有制、不分用工形式、不分职工城乡户籍的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截至12月底,全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离退休人数)193.57万人
一、参保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必须依法参保。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保。
二、缴费标准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以本单位参保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一定比例缴费,目前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3%,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的8%。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部费用都由个人缴纳,缴费比例按20%执行。
缴费基数的下限为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平均值的60%,上限为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当前我市的月缴费基数最低为2906元,最高为16575元。
三、待遇享受条件:
参保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1)年龄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2)缴费年限条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按规定参照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继续缴费到满15年后,申领基本养老金。
四、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金如何算?一直以来很多人都不清楚。看好了,小编送上公式,以后明明白白了!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其中,“a”为全省统一设定的修正系数。当参保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时,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当参保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时,a=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如50岁的计发月数为195个月,55岁的计发月数为170个月,60岁的计发月数为139个月)。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视同缴费账户总额÷计发月数+100元+缴费年限专项津贴(目前,缴费年限专项津贴=缴费年限×4元)。
基本养老金每年按照省规定统一调整。
五、保险关系转移:
(1)省内转移
2009年,我省实现养老保险关系省内无障碍转移接续。参保人在新就业地参保后,可申请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视同缴费账户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没有重复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符合领取待遇条件时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
(2)跨省转移
2010年,实现养老保险关系跨省无障碍转移接续。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可随同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额转移,单位缴费统一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总和转移,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在按规定确定的待遇领取地领取待遇。
(3)城乡制度衔接
7月1日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未按照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