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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后小孩抚养权变更问题

案情:

孙某与张女士结婚三年,婚后生育了小孙,但夫妻感情不合,经常吵架,去年经法院判决孙某与张女士离婚,小孙归张女士抚养,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孙某及其父母每周末可探望小孙一天。

离婚后,因张女士收入有限,对小孙欠照顾,导致营养未跟上,一天天消瘦。小孙的爷爷奶奶看在眼里、痛在心理,要求孙某不付抚养费,想以此逼迫张女士放弃抚养权。张女士见不付抚养费就不许孙某及其父母去探望,双方关系越来越僵化。

1、夫妻离婚后,小孩抚养权能否变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离婚后,未抚养小孩的一方可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也可由子女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2、哪些情形可起诉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

我国《婚姻法》对子女抚养权的判定是从有利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同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判断。离婚后,要求变更抚养权也要从这一基本原则出发,具体而言,发生下列情形,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可以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发生这样的情况必然会影响到对小孩的教育和照料,特别是患传染性疾病或丧失经济来源的情况下,法院通常支持变更诉讼请求。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实践中,有些夫妻在离婚时强烈要求争取子女抚养权,目的是为了分得更多的财产,一旦达到目的就对子女不闻不问,或者在挣得子女抚养权成功却没有满足财产分割的要求,就打骂子女以发泄、报复。这种情形近年来曝光颇多,法院通过支持变更抚养权。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已经具备相当的识别能力,偏爱选择对自己“好”的一方共同生活。

3、孙某可否以不付抚养费?

张女士可否以不许孙某探望小孙相对抗?

孙某不能以不付抚养费的方式逼迫张某放弃小孩抚养权,张女士也不能以不许孙某探望小孙相对抗。孙某每月应付抚养费及其探望权是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依法具有强制执行力,孙某拒不支付抚养费、张女士不许孙某探望小孙均违反生效判决,均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最后,小编想说的是,父母离婚,最受伤害的往往是小孩。父母子女关系并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

小编希望,不管有没有争到抚养权,对小孩的爱不要减少;小编更希望,天下的父母不要轻言分手,让每一个小孩都能在完整的家庭里成长、教育,让他们充分地享受着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系!即便夫妻关系一定维系不下去了,对你小孩的爱,也不要随意减少!

延伸阅读:

父母双方离婚后,如果想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目前依据司法解释对于可以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法定情形,一共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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