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政府新闻办召开“营口市新户籍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为进一步深化人才战略,改善人口结构,促进营口高质量发展、*振兴,结合我市实际,放开落户政策,出台了十条规定。
十条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除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我市落户。
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除外),购房(含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房改房、集资房、门市房等)并取得合法房屋手续的,凭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购房发票、购房合同、契税凭证(三项齐全),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我市落户;如果房屋所有权人因特殊原因不能落户我市的,允许其父母、配偶、成年子女单独落户,但房屋所有权人必须到场一同办理。
三、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除外),租赁房屋居住的人员,在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后,在该地址无人落户的前提下,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我市落户。
四、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职业院校)毕业的学生,可以在我市城镇地区办理落户。
五、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五一”劳动奖章、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以及其他特殊贡献的人员,本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我市城镇地区办理落户。
六、取得国家认可的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可以在我市城镇地区办理落户。
七、在我市缴纳职工医疗保险或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我市城镇地区办理落户。
八、在营投资创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者,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我市城镇地区办理落户。
九、凡具有我市户籍的居民,其父母、配偶、子女均可在我市投靠落户(城镇迁往农村除外)。
十、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申请落户我市的居民,如没有自有住宅的,可以在就业地人才中心、单位的集体户、派出所设立的社区集体户或亲属朋友的家庭户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5月14日上午,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市公安系统相关负责人就我市《关于全面取消人才落户限制 进一步放开落户政策的意见》进行了发布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