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持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防范住房公积金运行风险,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管理的通知》(闽建金〔2017〕1号)精神,经第四届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期限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期限由现行的职工所在单位须连续足额缴存1年以上、职工须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至今,调整为职工所在单位须连续足额缴存1年以上、职工须连续足额缴存1年以上至今。
二、设置结清首次贷款至申请第二次贷款间隔期
职工2003年1月1日之后的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贷款)结清满2年后,方可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调整第二次贷款最高可贷额度计算口径
(一)设置第二次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的流动性调节系数
1.流动性调节系数按以下标准确定,按季度调整:
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于每季度初在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向社会发布流动性系数调整公告,并在公告的次月执行;
3.全市个贷使用率(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100%。
(二)按流动性调节系数计算第二次贷款最高贷款额度
1.第二次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市管委会确定的现行最高可贷额度×流动性调节系数(按申请贷款所购房屋交易备案登记时间的月份对应市公积金中心发布执行的该月份流动性调节系数)。计算结果保留到万元,万元以下进一取整数。
2.按流动性调节系数计算第二次最高可贷额度明细如下:
四、政策调整执行时间
本次政策调整自2020年2月1日起执行,以借款申请人(含配偶)申请贷款所购房屋交易备案登记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