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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进一步加大高层次(紧缺)人才引进力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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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引进范围、对象和引进方式

第一条 第一类人才是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学科(技术)带头人;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以上的前三位完成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特聘教授;国家级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工程(计划)人选。

第二条 第二类人才是省(部)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学科(技术)带头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上年度世界 500 强企业或中国 100 强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

第三条 第三类人才是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定向选调生;上年度世界500强企业或中国100强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

第四条 第四类人才是具有其专业所在行业内最高等级的国家注册类执业资格(资质)并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定向选调生。

第五条 第五类人才是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学位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定向选调生。

第六条 第六类人才是其他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属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行业、领域的紧缺人才或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第七条 人才引进主要包括三种方式:一是由市人才办牵头组织,统一招录引进人才后,再按人岗相适原则分配到相关单位;二是由用人单自主开展招录引进工作,并报市人才办受理;三是经梧州市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考引进,并报市人才办受理。引进对象是否符合享受本办法相关待遇资格,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认定。

第二章 政治待遇

第八条 引进到我市工作的定向选调生,按自治区相关规定签订工作协议,享受以下政治待遇: (一)博士研究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可以确定为正科级。毕业前已有 2 年以上工作经历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可以确定为副处级。(二)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按公务员法相关规定转正定级,表现特别优秀的,可破格提拔使用。

第九条 参加公务员(选调生)招考获录用,或已具有公务员身份调入我市工作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参照上述定向选调生的相关政治待遇执行。

第十条 引进到我市工作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聘用到事业单位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

第十一条 聘用到管理岗位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按以下原则确定岗位级别: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可以聘用到管理七级或相当于管理七级的岗位。引进前具有 2 年以上工作经历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表现特别优秀的,可以聘用到管理六级或相当于管理六级的岗位。 (二)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可以聘用到管理八级或相当于管理八级的岗位,引进前具有 2 年以上工作经历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表现特别优秀的,可以聘用到管理七级或相当于管理七级的岗位。 (三)本科毕业生按相关规定确定岗位级别。

第十二条 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按以下原则享受待遇: (一)进入事业单位的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转正定职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岗位设置比例限制。(二)调入到我市事业单位工作,原已有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按不低于原职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岗位设置比例限制。

第十三条 调入到我市国有企业工作,原已有工作经历及职务(职称)与级别的,其任职、定级不低于原来的职务(职称)

与级别。

第十四条 从非国有企业引进到我市国有企业工作的,原有职务与级别,可以按照企业的规模大小来比照(就高不就低)。特大型、大型企业比照为厅级单位,中型企业比照为处级单位,小型企业比照为科级单位。企业规模大小的划分,按照国家统计局最新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第十五条 通过与我市紧缺人才储备中心签订协议录用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直接成为我市全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并可以继续报考我市公务员或选调生。

第十六条 以上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任职、定级属破格提拔的需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三章 生活待遇

第十七条 引进人才的生活待遇包括安家费、生活补贴、住房保障。鼓励人才通过自身努力提升个人专业技能,在人才引进的五年内,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或专业技术职称变动的、获得执业资格或执业资格提升的,按新资格证书载明的日期享受本规定相应的生活待遇标准。第一类、第六类人才生活待遇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一人一策,由我市与人才协商确定生活待遇。

第十八条 引进人才按以下原则享受安家费:安家费由住房补贴、购房补贴两部分组成,住房补贴于报到后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于购买本市住房时一次性支付,引进人才需签订在我市工作 5 年以上的协议,工作未满 5 年终止协议的,须按剩余年限退还安家费。安家费的补助标准如下:

(一)第二类人才,每人 30 万元安家费(住房补贴 5 万元,购房补贴 25 万元)。

(二)第三类人才,每人 15 万元安家费(住房补贴 3 万元,购房补贴 12 万元)。

(三)第四类人才,每人 10 万元安家费(住房补贴 2 万元,购房补贴 8 万元)。

(四)第五类人才,每人 6 万元安家费(住房补贴 2 万元,购房补贴 4 万元)。

第十九条 引进人才按以下原则享受生活补贴:在梧工作 5年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外,对引进人才给予生活补贴。第二类人才每人每月 1500 元,第三类人才每人每月 1000 元,第四类人才每人每月 500 元,第五类人才每人每月 300 元。第二十条 引进人才按以下原则享受住房保障: (一)提供市本级人才公寓过渡性住房,年限为 5 年。住房面积参照标准为:第二类人才不低于 60 平方米,第三类人才60平方米左右,第四类人才 45 平方米左右,第五类人才 30 平方米左右。 (二)市人才公寓过渡性住房的租金、物业管理、水电等费用由本人支付。 (三)年满 5 年或 5 年内在本市购买住房,须及时退还过渡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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