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阳市居住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
证件申领和发放:根据《安阳市居住证实施办法》规定:
第七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的,应主动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务室或者受公安部门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登记站)申报暂住登记。登记站应按有关规定采集暂住登记人员信息,录入河南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免费为其制发暂住登记凭证。
其他城市是指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以外的其他省辖市、县(市)(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
第八条,公民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凭暂住登记凭证向登记站申领居住证:
(一)有合法稳定就业。在当地被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合法稳定住所。居住地住所属于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
(三)连续就读。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学、中学,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的。
第九条,公民申领居住证应向登记站提交申领人居民身份证(申领人未办理身份证的,需提交符合居民身份证采集标准的本人数码相片)和暂住登记凭证,并根据情况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一)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包括以下材料之一: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以下材料之一: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三)就读证明。包括以下材料之一: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一条,登记站要认真审验证明材料,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符合申领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
证件管理:根据《安阳市居住证实施办法》规定:
第十七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市区或县(市)行政区域内更换居住地的,应在更换居住地15日内到现居住地登记站申请办理签注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在市内跨县(市)行政区域更换居住地的,应到现居住地登记站申报暂住登记。暂住登记满半年后,再办理签注手续。
第十八条,逾期不超过半年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超过半年申请补办签注手续的,需重新申报暂住登记。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
(一)持证人在申办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二)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三)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
(四)持证人已转办居住地常住户口的。
(五)持证人跨省辖市区或县行政区域更换居住地的。
(六)其他应中止使用功能的情形。
第二十条,公民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到居住地登记站办理换领、补领手续;换领新居住证的,应交回原证件。换领、补领居住证应缴纳证件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