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

辽宁养老金上调,辽宁养老金调整方案

辽宁养老金上调,辽宁养老金调整方案

辽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什么时候改?缴费年限怎么确定?退休后的你到底能领多少钱?事关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钱袋子”的政策,辽宁在11月4日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之后,省政府今日又开会进行了论证。

12月21日上午,省政府召开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标志着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即将进入全面启动实施阶段。各地区各部门将严格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坚持整体推进,做到“五个同步”,把握“六个政策要点”。

五个同步

“五个同步”即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实施改革;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改革在全省范围内同步实施。

六个政策要点

一是从10月1日起,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将纳入改革的范围;

二是改革后,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三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缴费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四是在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上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在10年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五是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家和省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六是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十六个方面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我省出台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包括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改革的范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基金管理和监督、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职业年金制度、相关政策、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组织实施等16个方面内容

近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标志着该省养老金“并轨”方案落地。

辽宁省将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设立10年过渡期,确保“中人”(改革以前已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人员)改革后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过渡期内“中人”退休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此次改革范围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对于应转企改制但尚未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实施意见》充分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原则;立足省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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