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

东营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

发布时间:2023-11-02 18:56:10

为扎实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4 号)及有关规定,结合东营市实际,东营市人民政府于9月30日发布《东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自10月1日起,在全市机关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建立起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主要任务措施

(一)明确参保范围。本次改革参保范围是,全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根据鲁发〔2011〕16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目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含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对于划分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自转企改制基准日起,按有关规定执行。对于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确定缴费比例和基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人缴费部分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1.单位缴费工资基数。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即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2.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警衔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除上述项目外,其余项目(包括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等)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三)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1.改革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省规定执行。

2.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定比例的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合理衔接、平衡过渡的原则,自改革之日起,设立 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省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

3.改革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4.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其中,符合规定的待遇项目,经审核确认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待遇项目,仍从原渠道列支。

5.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继续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四)严格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计发基本养老金。

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和按规定辞退的编制内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改革前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连续工龄,按规定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在本人退休时,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五)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政策。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由奖励单位或本单位按规定明确所需资金列支渠道。改革前已获得上述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具体计算公式: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的月基本工资×提高的计发比例×计发月数。其中,在确定提高的计发比例时,按原办法对提高后不超过本人基本工资100%的规定执行;计发月数,按照平衡衔接的原则确定为180个月。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六)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具体实施办法,待省出台有关政策后另行制定。

(七)做好养老保险统筹政策衔接。现行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要按照新制度即行并轨。改革前已积累的统筹基金并入新制度统一使用,应收未收的养老保险费要确保征缴到位。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八)做好退休审批工作。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程序不变,仍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执行。经批准退休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报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准和待遇核定手续后,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符合提前退休或者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可提前或者延缓退休,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以其实际的缴费情况计发养老金。其中,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应继续参保缴费,直至延缓退休期满。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选择继续缴费,也可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九)加强养老保险经办管理。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有关政策,统一缴费比例和基数,统一保险待遇,统一编制和实施基金预算,统一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全市统一管理,分级经办。驻东营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管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经办。市直及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分别对本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承担主体责任。

1.强化基金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月征缴,由参保单位负责统一缴纳。其中,单位缴费部分按规定标准列入财政预算的,应及时拨付参保单位;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扣。

2.妥善处理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以下简称此期间)有关问题。此期间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此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此期间相应时间段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有关规定转续其养老保险关系。此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先按现行退休政策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暂按原办法计发相应的退休费待遇,今后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过渡办法重新核定养老金。

3.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参保人员在市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市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改革后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三、工作安排

2015年10月1日前,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开展有关前期准备工作,召开会议进行安排部署。2015年10月1日起,制定完善改革配套政策措施,开展参保单位人员业务培训、信息系统调试应用等工作,全面推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四、组织领导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及时掌握改革进展情况,主动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反映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改革顺利实施、取得实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做好相关具体办法的制定和具体经办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协同推进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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