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

天水市新修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全文】

发布时间:2023-11-08 04:38:02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天水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9月25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是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着力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其长期基本生活,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破解城镇化推进中的瓶颈问题、创新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城市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县区要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认真落实县乡两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切实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形成政府统一领导,人社、发改、财政、国土、农业等部门密切配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精心抓好组织实施。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政策执行稍有偏差就可能产生不稳定因素。各县区必须牢牢把好政策关口,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参保手续,不得随意调整缴费基数、计缴年限、身份认定等,不得将地方征地项目纳入国家和省列重大项目补助范围,也不得对未足额缴纳保费的参保对象提前发放养老金。

各县区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对2009年以来因项目建设征地而涉及的被征地农民要做到“应保尽保”,坚持以土地换保障的原则,以建立统筹基金和财政预算的方式,分5年逐步解决已形成的政府补贴资金拖欠问题。凡今后进行的每宗土地挂牌出让,都要严格按照该办法规定实施,严防新的拖欠发生;对土地出让中存在审核不严、不落实“先保后征”、造成补偿资金空挂的要进行责任追究。要严格政策执行,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推进。

天水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2日

天水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全市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根据《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甘政发〔2011〕141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统一负责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跟踪检查和报告制度,并将这项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制。

各县区政府负责本县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县区、乡镇政府是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县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负责本县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重点乡镇要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抽调配备专职人员,靠实责任,切实把这项惠民、利民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条 坚持以土地换保障的原则,以建立统筹基金和财政预算的方式,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各级政府应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用,统筹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

(一)全市各级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时,应规划出一定数量的土地进行出让,出让收益全部用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当年征地和历史遗留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

(二)全市各级财政每年要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足额进行拨付;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督促县区政府补助资金的落实。

(三)充分发挥各级土地储备中心的作用,按照“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在土地出让金中,将土地承载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费用,一次性划入财政统筹基金专户。

(四)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征用土地的,政府承担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从统筹账户资金或财政预算中列支。

(五)政府土地储备和其他建设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列入项目概算。

第五条 市、县区人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农业、公安、监察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人社部门负责具体经办和出具审核意见。要履行牵头协调的职责,积极主动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上下衔接工作;在征地时,按照先保后征的原则,严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关。对未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的项目,不得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意见。要充分发挥就业再就业政策优势,既要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又要重点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眼前生活问题。市级社保机构负责指导、规范县区社保机构的经办工作;县区社保机构负责参保登记、基数核定、个人账户管理和待遇发放,负责编制养老金支出预算,指导乡镇做好经办工作。

(二)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确定本级项目的隶属关系。

(三)财政部门负责建立统筹基金和基金专户的监督及政府承担部分资金的筹集及划转工作,出具个人承担部分收款凭证。对项目建设征地发放补偿款时,未扣除被征地农民个人应承担的40%养老保险费的,由县区政府负责征缴补齐。

(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征地涉及人数、补偿标准、征地面积、费用筹集方式等进行征前告知、听证,会同财政部门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

(五)农业部门负责做好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的界定和核实工作,配合人社部门做好参保人员情况的核准工作。

(六)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年龄的确认和户籍身份的变更工作。

(七)民政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八)监察部门负责监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落实。

乡镇政府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宣传动员、组织参保,配合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

第六条 征收土地时,凡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征收土地面积占现有承包土地面积20%以上的(不含20%)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养老保险。其中征收土地面积80%以上的(不含80%)视为完全失地农民,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转为城镇户口,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征收土地面积占现有承包土地面积20%—80%的,视为部分失地农民,实行完全个人账户模式,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相衔接。

第七条 已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纳入本保险范畴。征收土地面积占现有承包土地面积20%以下的暂不纳入,本办法实施后再次被征收土地的,可累计计算后执行。征收土地面积占现有承包土地面积80%以上,剩余土地能够保障基本生活的,可自愿选择参加部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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