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

九江养老保险新政策 改拨为缴政策

发布时间:2023-11-01 21:29:31

为统一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促使全市“多险合一”信息系统上线顺利实施,提高统筹层次和共济能力,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促进全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可持续发展,根据《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庐山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从开始“改拨为缴”,实行按月征缴,将社会保险费预算经费全部安排到用人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对用人单位足额征缴。

据悉,按往年的缴费模式,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费,中途调入人员需补缴保险费,中途退休人员全年均按在职缴费,按在职享受待遇,不便于日常工作管理。“改拨为缴”后,机关事业单位经办人每月上报缴费计划,按实际人员按月征缴,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同时经办部门工作更精准、更高效。

九江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为统一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和共济能力,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促进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29号)、《江西省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赣人社发〔2011〕4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按照全省社会保险“多险合一”信息系统上线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统一覆盖范围

第一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各类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均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其大病保险的参保对象。

二、统一筹资标准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1.有用人单位的,参加“统帐结合”模式医疗保险的人员,享有个人帐户和住院统筹医疗待遇,筹资标准如下:

(1)在职职工:以上年度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10%比例按月对单位征缴,其中:单位承担8%,个人承担2%(由单位代扣代缴)。

当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江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时,以上年度江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当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江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时,以上年度江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2)退休人员: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对用人单位实行补差缴费。即:当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所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去按规定划入个人帐户后的纳入社会统筹的部分,其人均社会统筹金(纳入社会统筹的部分÷本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总人数)低于上年度江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6%的,其人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总人数予以补差缴费。

(3)在职职工缴费与退休人员补差缴费同步核定,同步生成征缴计划,同步按月对单位征缴。

2.改制单位已进入一次性缴清库的,参加“统帐结合”模式医疗保险的人员,享有个人帐户和住院统筹医疗待遇,筹资标准如下:

(1)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缴费基数递增10%确定当年度缴费基数,按10%比例按月从改制一次性预缴金中划拨。

(2)退休人员:以改制单位为单位实行补差划拨。即:当从改制一次性预缴金中划拨的进入一次性缴清库的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除去按规定划入个人帐户后的纳入社会统筹的部分,其人均社会统筹金(纳入社会统筹的部分÷改制单位进入一次性缴清库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总人数)低于上年度江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 %×6%的,其人均差额部分按改制单位进入一次性缴清库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总人数从改制一次性预缴金中补差划拨。

(3)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划拨与退休人员补差划拨同步核定,同步生成征缴计划,同步按月划拨。

3.以个人身份(包括改制企业置换身份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单建住院统筹”模式医疗保险的人员,不享有个人帐户,只享有住院统筹医疗待遇,筹资标准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以九江市养老保险个人参保最低档缴费基数为缴费基数,按6%比例按年征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医疗保险退休登记变更手续的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的参保人员,按照《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赣府厅发〔2007〕36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1)在职职工:按属地原则参加“困难企业住院统筹”模式医疗保险,以上年度江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3%比例缴费,不享有个人帐户,只享有困难企业住院统筹医疗待遇。

(2)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医疗保险退休登记变更手续的人员(含国有已关破改企业中在关闭破产改制时距退休年龄差5年的职工),按属地原则参加 “统帐结合”模式医疗保险,按九江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上年度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缴费,享有个人帐户和住院统筹医疗待遇。

(3)上述所需参保费用由各级财政按现行补助办法和标准予以补助。

5.无用人单位的十四类参战退役人员:对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分别设置虚拟单位,按照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保缴费,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所需参保费用由同级财政补助。

第三条 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同步参加大病保险,以上年度九江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0.5%比例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同步缴纳。

1.有用人单位的人员(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人员),大病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各承担50%。

2.改制单位已进入一次性缴清库的人员,改制时大病保险费纳入改制一次性预缴金的,从改制一次性预缴金中划拨。

3.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由个人全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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