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须知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须知

(1)参保对象: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

(2)缴费年限: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2010年1月1日前已满45周岁的人员除外)。

(3)缴费方式:1)、社会保障卡代扣代缴;2)、个人银行柜台现金缴费;3)、由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组织收缴。

(4)缴费标准: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居民养老保险费的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1700元、2000元12个档次,每年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其中任一档次缴费。其中选择一至四档的,政府补助为每人每年30元;选择五至九档的,政府补助为每人每年80元;选择十至十二档的,政府补助为每人每年120元。参保人员补缴保费的,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主要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从2015年1月起上调为每人每月120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总额+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总额+利息收入)÷139=个人账户养老金。

(3)缴费年限养老金。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缴费5年(含5年)以下的参保人员,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按每年1元计发;缴费6年以上、10年以下(含10年)的参保人员,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6年起按每年2元计发;缴费年限11年以上(含11年)的参保人员,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1年起按每年3元计发;缴费年限16年以上(含16年)的参保人员,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16年起按每年5元计发。

3.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2010年1月1日前已满45周岁的人员除外)且年满60周岁的人员。

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发放方式

2015年9月之前领取待遇的在邮政存折发放,2015年9月之后领取待遇的在本人社保卡发放。

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流程

(1)参保缴费流程:新参保人员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社会保障卡、户口簿及复印件(复退军人、重残、低保人员需提供相应的证件或资料)前往乡镇(街道)、社区社保服务网点提出口头申请,社保员予以受理审核,打印《城乡居民参保社会保险申请表》,本人签字确认后归档保存,发放《城乡居民缴费告知单》。上一年度已经参保人员默认继续参保本年度城居养老,直接在社保卡代扣代缴。

(2)养老金领取流程:参保人员到达60周岁当月,携带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及复印件,交由村协办员,村协办员统一交乡镇社保站核定待遇,核定后按月发放待遇。

(3)死亡注销流程:参保人员家属携带死亡证明书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前往乡镇/街道社保站办理,待遇享受人员死亡时可享受死亡当月20个月基础养老金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未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在7月11日(含)之后死亡终止的,发放相当于死亡当月20个月基础养老金的丧葬费。

6.温馨提示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精减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可同时叠加享受,但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可同时叠加享受。

咨询电话:12333695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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