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6〕90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2016〕37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将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自1月1日起,对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简称“退休人员”),以及按照《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办理退职的人员(简称“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
(一)定额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
(二)挂钩调整。
1.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含15年),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不满1年按1年计算);企业退职人员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企业退休人员,每月增加45元。
2.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本人2015年末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增加养老金。
3.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按照同类人员的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4%增加养老金。
(三)适当倾斜。
1.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中,截至2015年12月31日,男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女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男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女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月增加60元;男年满80周岁、女年满75周岁的,每月增加80元。
2.按照本通知前述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月基本养老金不足2702元的,补齐到2702元。
(四)适当提高低收入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按照本通知前述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不足2702元的,再按照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16年的,每月增加1.5元;满16年及以上的,缴费每增加1年,每月再增加1.5元。调整后的月基本养老金最高增加到2702元。
三、资金来源。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他人员按原渠道列支。
四、发放时间。本次调整增加的养老金自9月起发放,今年1至8月份调整增加的养老金随9月份养老金一并补发。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9月7日
天津养老保险领取流程
一是从单位退休的参保人员,退休手续由本人单位的经办人员办理。
主要有以下手续:
1、用人单位持职工已签字的《养老保险手册》,到社保分中心打印《天津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平均工资指数情况单》
2、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待遇审批手续
3、将经审批后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档案》等材料送交社保分中心,进行退休待遇审核,同时填报《社会保险退休人员登记变动名册》、《社会保险退休人员居住地址信息名册》。
二是个人缴费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由个人存档所在机构的经办人员办理。
办理手续同单位退休人员一样。
办理完退休手续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退休的次月,就可以开始按月领取养老金。
天津养老保险办理条件
1、不论是城镇还是农村居民,只要具有本市户籍。
2、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满60周岁。
3、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天津养老保险办理材料
个人参保:
1、本人《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3、参保凭证。
参保凭证说明:
参保人员在离开原参保地到其他省份工作参保时,凭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如果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需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人的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到区社险办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长期有效,无论何时何地重新就业参保,即可凭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入手续,确保社保权益不会因为跨省务工而丧失。
新参保单位需携带五种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用人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
5、填报《天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