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接续规程

发布时间:2023-11-06 10:56:04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接续规程

为统一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业务经办流程,确保转移接续衔接顺畅,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我部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以下简称“经办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经办规程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做好转移接续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工作,有利于保障参保人员流动时的养老保险权益,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推进。制定和施行统一规范的经办规程,是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是经办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基本遵循,也是规范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学习经办规程的内容,遵循经办规程的具体要求,切实做好经办规程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准确把握经办规程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工作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一项新业务,经办规程既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也包括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既涉及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也涉及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之间的转移接续。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掌握转移接续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和责任主体等内容;严格执行经办规则和相关要求,遵守经办服务职责、流程、标准和时限;准确理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入转出信息、资金等项目的指标解释,正确使用各种账表卡册;重点掌握职业年金转移涉及的补记、记实、保留以及企业年金等衔接办法;熟悉多次转移、欠费、重复缴费等情形的处理办法,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工作有章可循、精准实施。

三、扎实开展宣传培训工作。经办规程政策性、专业性和操作性强,及时开展宣传引导和业务培训工作十分重要。各地要制定宣传方案,统一宣传口径,印制宣传资料等;依据经办规程,认真梳理参保人员关心、社会关注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明确宣传重点内容和重点对象;充分发挥网络、报刊、电视等媒介作用,帮助参保人员全面准确了解相关政策,耐心释疑解惑,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和舆论方向。各地要把培训作为业务经办工作的重要基础,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学习培训。要抓好经办骨干培训,培养一支政策宣讲和业务操作能手,做到精准操作,运用自如。同时要抓好参保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培训,确保经办规程落实不走样。

四、着力加强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经办规程的要求,细化省内转移接续规程,优化转移接续流程,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拓展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经办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要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规范账户项目,强化分项管理,分类做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缴费形成的职业年金、参加本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的资金、补记的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等记账管理工作,确保分得清、记得准、转得动、接得上,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要加强经办能力建设,适当充实经办力量,配置必要工作设施,落实工作经费。抓紧改造本地业务信息系统,实现地方与部级转移接续信息系统无缝衔接,推动跨区域信息互联互通,充分应用信息系统提高转移接续效率。加快推进“互联网+公共服务”,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关系转移手续和查询咨询相关业务。切实加强地区之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和部门(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强化责任,上下联动,左右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五、建立工作分析报告制度。各地要组织好所属地区转移人次和基金的统计、核实、汇总、上报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及时和准确,每季度次月10日前将数据上报部社保中心。要对转移接续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认真解决衔接不顺、转移不畅的问题。要跟踪了解经办规程的实施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风险防控,及时化解各种矛盾,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工作,直接关系到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实施。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经办规程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时限、明确要求,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延伸阅读

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问题解答

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参保人员原则上不应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若参保人员在同一年度内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优先保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按月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缴费,其重复参保的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参保时段相应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一并退还给本人。

相应的财政补贴和利息怎么办?

对于同一年度内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只按月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相应的政府补贴和清退的个人缴费(含集体补助)产生的利息继续留在个人账户中,继续按照相应的计发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领取多重养老保险待遇,该如何处理?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按规定保留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同时,将扣除全部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给参保人员,参保人员已领取的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计发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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